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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实施细则

2012-04-13 11:12:34 来源: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通房金管字[2004]2号,以下简称《支取办法》)和《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通房金委字[2010] 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化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支取及返还等业务(以下统称为支取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市本级公积金支取业务的具体业务现阶段暂由会计核算科负责,并对所属各管理部支取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管理部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公积金支取业务。

第二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五条 为使缴存公积金职工方便快捷地办理公积金支取业务及实现支取业务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现对支取流程做如下调整和修改:
支取人提出申请→柜台受理→审核→要件扫描→复核确认、出具支取受理单→审批→打印支取凭证→支付。
第六条 支取申请
支取申请分为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和到公积金支取窗口柜台申请两种。
(一)网上申请:申请支取人可到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申请,申请时,输入身份证号、支取理由、申请支取金额输入完毕后,系统将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并列出支取所需要件,申请人在规定限期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业务大厅支取窗口办理。
(二)柜面申请:申请支取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公积金磁卡等)及符合某种支取规定的法律文书、材料等规定要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管理部,下同)支取窗口申请办理支取业务。
第七条 受理及要件扫描
支取业务受理岗位经办人(支取业务窗口经办人员)按照《支取办法》及《补充规定》的政策规定,对申请支取人所提供的身份证件及规定要件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进行初审。
经初审通过后,业务人员进入业务管理系统进行要件扫描操作,完成后将受理材料交复核岗。
第八条 复核
复核岗位工作人员对公积金支取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与业务管理系统中初审岗位扫描的同一申请人要件图片资料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通过复核确认,打印支取申请表及受理回执,交由申请人填写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并签字加印指纹后,申请人领取受理回执。
对经复核不符合公积金支取政策规定的,应向支取申请人出具不予支取通知单,并注明不予支取理由。
第九条 审批
会计核算科长(管理部主任)对按规定申请支取的公积金相关资料在规定权限和时限内进行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准予支取;市本级对于超出会计核算科长审批权限的购房支取,须提交中心分管主任进行审批。
对因审批环节未被批准的支取业务,应告知支取申请人。
第十条 打印支取凭证
将当日所有通过审批的公积金支取生成业务流水并打印凭证。
第十一条 网银支付
(一)对销户支取和购房支取的依据《职工支取公积金申请通知单》内容及用途,将其本人及(或)配偶公积金账户的资金通过网上银行直接划转到支取人指定的具有结算功能的帐户。
(二)对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将其本人及(或)配偶公积金账户的资金通过网上银行划转到其在贷款委托行开设的贷款还款帐户中。
(三)具体划款方式按二○○六年六月十五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公积金支取资金支付操作规程>的通知》(通房金管字[2006]6号)执行。

第三章  权限管理

第十二条 支取审批权限
1、市本级会计核算科长审核权限:政策规定内的销户支取(含退休、调离本行政区域、出国(境)定居、死亡等,下同)、使用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偿还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贷款的支取。
2、管理部主任审批权限:规定范围内的销户支取、偿还公积金贷款支取及购房支取且支取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凡支取权限和金额超出上述规定的,必须经中心分管主任审批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授权管理
会计核算科长(管理部主任)、中心分管主任因出差或因其他事务不能履行审批权限时,应指定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授权其代为行使审批权限。待事务终结或规定时间届满后立即取消其授权。

第四章  要件审核

第十四条 支取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申请支取公积金时,必须按《支取办法》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法律文书及相关要件。
第十五条 负责办理支取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支取办法》、《补充规定》确定的支取范围办理业务。认真做好支取对象的审查、支取要件确认及相关各项审核等工作。
第十六条 要件分类审核
(一)购房合同的审核
支取业务工作人员必须审查其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集资建房协议、购房协议、产权调换协议)是否存在涂改、伪造或印鉴不清等问题。
(二)购房发票的审核
1、审查购房发票是否有税务检章的正规不动产销售发票(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发票);审查合同标注的房屋销售价格与购房发票标注的售价是否一致。
2、审核购房发票类型是否与其购房期间发票类型一致。
3、发票日期是否超出《支取办法》规定的受理时限。
(三) 契税发票、物业维修基金票据的审核
1、审查契税发票计税金额、物业维修基金计费基数是否与购房合同及不动产销售发票标注金额一致。
2、契税发票日期是否超出《支取办法》规定的受理时限。
(四) 房屋所有权证的审核
1、认真辩别房屋所有权证真伪,对存在质疑的,应与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2、审核房屋所有权证标注内容是否与真实。
(五)借款合同的审核
1、仔细辨别借款合同真伪,是否存在涂改及伪造的嫌疑。
2、借款合同是否为真正的住房按揭贷款。
3、审查借款合同样式是否与其签订合同期间使用的借款合同类型一致。
4、首次支取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借款合同签订是否符合规定期限。
(六)还款流水表的审核
对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支取申请,应审核支取人提供的上一年还款证明,查看其上一年是否存在两期以上(含两期)逾期还款情况;对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支取申请,应审核支取人提供的近两年期(24月)还款证明。

(七)身份证件的审核
1、支取申请人及配偶或继续人身份证是否与本人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涂改、伪造痕迹。
2、如身份证过期或丢失,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八) 户口簿的审核
1、支取申请人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薄。
2、户口薄丢失的,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3、支取本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提供户口簿注销页,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九) 婚姻证明的审核
支取申请人本人需同时支取其配偶公积金账户资金的,须经其配偶同意,提供有效的婚姻登记证明及配偶授权书。

第五章  支取额度和时限

第十七条 离退休、死亡、调离本市行政区域、重新入校学习、解除劳动合同、出国(境)定居、被判刑罚等销户支取的,支取人(或继承人)应确认其所在单位是否已全额正常为其缴存公积金,如单位未全额缴存公积金的,原则上不予支取。如支取人同意放弃单位应缴未缴部分,支取申请人应书面同意放弃。
第十八条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以购房税检发票日期为准一年内办理支取,支取额度不超过税检发票金额。
第十九条 购买房改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日期为准一年内办理支取,支取额不能超过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注明的购房金额。
第二十条 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未申请贷款的,以契税完税证日期为准一年内办理支取,支取额度不超过契税完税证缴税购房金额。
第二十一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以市规划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支取额度不得超过工程预算书预算额度。
第二十二条 对拆迁安置需补交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的,以税检发票开据日期为准一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支取,支取额度不超过补差款总额。
第二十三条 对于使用公积金帐户资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可在还款一年后提出支取申请。
按年支取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申请支取人及其配偶可每年申请支取一次,用于偿还当年应还贷款本息。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当年)应偿还贷款本息。支取时间满一年后可申请第二次,直到还清贷款为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偿还当期(即年)贷款本息的,按实际可偿还贷款期(月)数办理支取。
申请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余额。
用自有资金提前全部偿还贷款本息余额的,办理支取最长期限为贷款结清后三个月。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按年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其支取额度需由管理中心信贷业务工作人员依据其《借款合同》约定及上年还款本息额出具应还款证明,否则,支取业务窗口不予办理。
当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时,信贷业务人员出具的应还款证明须考虑利率调整因素。
第二十五条 对于提取公积金用于按年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如在年度还款期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逾期记录的,将不予再行办理公积金支取还贷。
第二十六条 解除劳动合同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申请支取本人账户公积金时,需有伤残鉴定报告。伤残等级应高于4级。
第二十七条 购置存量住房的,产权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标注夫妻共有的,可以支取夫妻双方的公积金,如标注单独所有,原则上只允许支取产权人的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使用支取按规定支取后,其帐户余额需保留一定数量的资金余额,暂定为1000元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原《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补充规定》(通房金管字[2006]5号)即行废止。当国家政策调整时,将依据有关规定重新修订。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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