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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规定》

2012-04-13 14:51:06 来源: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为利于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周转和专款专用,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互助性和保值增值的效益,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对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暂作如下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的。
二、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手续
1、购房支取:
购买商品住房的,应提交国家工商局监制的《购房合同》和带有税检章的不动产统一收据;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提交购房合同或协议,前期交款收据,单位集资建房审批手续;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交过户交易手续(如契税发票、房产部门过户费用收据、房照等);建造(翻建)住房支取的,应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建造(翻建)住房许可证。
2、离退休支取:退休证。
3、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支取: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单位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失业证明和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及注销工商、税务登记审批书;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给予支取;因企业改制,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帐户暂行封存,待有新的工作单位继续缴存,两年后仍未就业的可给予支取。
4、出境支取:出境定居证明。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取:提交《借款合同》和还款收据。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支取:
其标准是指房租超出家庭总收入的25%以上,提供租赁合同,提供夫妻工资收入证明,由单位证实确属无房户租房住。
7、职工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支取。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如公证)。调离本市的,提供人事部门调转关系或调入单位证明、本人住房公积金新帐户,住房公积金以转帐形式或电汇转移到新帐户内。除上述手续和证明外,支取人均要出示身份证。
以下情况不予支取:
1、非当年(职工在购、建住房一年内)购买、建造住房的;
2、已有住房又租房的;
3、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做为保证金);
4、住房公积金缴存不足5000元的。
三、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程序
1、职工或单位持证明文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支取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3日内作出决定,通知申请人;
2、准予支取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职工或单位到承办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标准
1、符合支取条件中第2、3、4、7条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2、符合支取条件中第1、5、6条的,在事实清楚、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可支取一定额度、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符合第1条的,支取80%;符合第5条的,支取30%;符合第6条的,支取20%。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标准,将依据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适时的做出调整。
五、附则本规定由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三)行为准则
1、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理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2、秉公办事,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不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不推诿、扯皮、压件、卡件,不擅离职守。
(四)服务标准
公开公正、方便快捷、准确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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