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 公积金提取 >> 浏览文章

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支取办理程序

2012-04-14 19:34:26 来源:大兴安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一)支取管理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需具备条件
1、购买、修建、翻建自住住房(一年以内)
2、离休、退休
3、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4、出境定居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三)所需材料
1、购、建住房:提供房证或《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正式购房发票或契税票据。
2、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离、退休审批表。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出具人事局发放的有关审批手续;企业单位职工,出具劳动局核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和签证。
5、偿还贷款的,提供支取人的《借款合同》、借据及还款证明。
6、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受益人持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及亲属证明办理。
(以上均需复印件及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事流程
1、与信贷科(2751121)咨询,符合条件领取《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填写《审批表》,加盖支取人单位财务印章并单位领导签字确认;
3、持相关材料及《审批表》送信贷科,符合条件的当日批复,不符合的当日答复;
4、职工持批准后的《审批表》,到开户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或转帐手续。

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豫ICP备11029046号-2
Copyright © 2012-2021 gjjcx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