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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2012-04-18 11:26:57 来源: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提高办事效率, 方便广大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的规定,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开办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委托提取”)业务是指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职工,在与中心签订《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后,在贷款未清偿前的每年指定月份(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起始月份),委托中心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不大于当年已归还贷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人的公积金龙卡内。

    二、符合办理委托提取业务条件的职工(指在中心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签约办理委托提取业务时无逾期贷款发生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直系血亲),可携带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2 )到中心营业厅或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个贷中心签订《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三、职工所在单位应为要求办理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开具 《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书》(详见附件 1 ),并加盖公章。 委托提取划款成功后,中心将当月职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明细单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职工所在单位。单位也可于次月,通过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网站( www.nbgjj.com )下载单位住房公积金明细单。

    四、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实行分步实施。自 2008 年 9 月底起,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中试行。组合贷款的委托提取业务待条件成熟时推出,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委托提取业务既方便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又有效解决贷款职工每年携带资料排队等候、往返办理的麻烦。为此,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此项便民业务的开展及推广工作,共同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序、和谐发展。

 

附件:

1 、 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书(见下载服务)

2 、 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 OO 八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2 :

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 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及《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系指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职工,在与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订《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后,在贷款未清偿前的每年指定月份(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起始月份),委托中心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不大于当年已归还贷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贷款人的公积金龙卡内。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中心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且签约办理本业务时无逾期贷款发生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直系血亲,委托中心或经中心授权的协办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

第四条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业务管理机构,在营业厅设立服务专窗,为职工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并指定 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个贷中心(以下简称“建行个贷中心”)协办该项业务。

 

第二章 委托书的签订

第五条 需要办理委托提取业务,且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应携带以下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证明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有效证明(婚姻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组合贷款职工另需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最近一期还款证明或贷款银行出具的当前贷款无逾期证明。并持单位开具且盖章的《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书》,到中心营业厅或建行个贷中心签订《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书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和提取顺序。委托提取的提取范围包括一般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按月补贴,不含一次性住房补贴。委托提取的提取顺序为先提取一般住房公积金,再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补贴;先提取当年缴存部分,再提取以前年度缴存部分。

第七条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和金额。根据《宁波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规定,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采取一年一取对月提取的方式。同一份委托书对应的所有委托提取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金额不超过当年还贷本息之和。委托提取签约之前,符合提取条件而未提取的职工,须在签约前到中心营业厅提取以前年度可提金额,委托提取业务只限提取当年的可提取金额。

第八条 委托 提取顺序依次为主贷款人 、第一共同提取人 、第二共同提取人,以此类推。当前一个序位的共同提取人终止或不存在时,按顺序提取下一序位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配偶应为第一共同提取人,如无配偶,委托提取的共同提取人从第二提取人开始。

第九条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划款方式。根据生效的委托书约定,中心把委托人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贷款人的公积金龙卡内。

 

第三章 委托书的变更

第十条 当主贷款人的个人信息(如手机号、身份证号、公积金龙卡卡号等)发生变更后,须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中心营业厅或建行个贷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当主贷款人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需增加配偶作为共同提取人时,主贷款人和新增的共同提取人需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等资料,共同到中心营业厅或建行个贷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并签订《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变更书》。到约定划款月份,按照变更后的主贷款人、共同提取人的顺序依次提取。

第十二条 当委托提取的共同提取人因各种原因要终止委托提取业务时,该共同提取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营业厅或建行个贷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并签订《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变更书》。

第十三条 发生本规程第十、十一、十二条变更事项时,委托人应在约定划款月份的一个月前,到中心营业厅或建行个贷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委托书的终止

第十四条 当主贷款人因各种原因要终止委托提取业务时,所有委托人须同时到中心营业厅或建行个贷中心办理终止手续,签订《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终止书》,委托提取业务终止。

第十五条 主贷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注销状态时,该委托业务即告终止,与该主贷款人相关的所有委托人的委托提取业务相应终止。

第十六条 作为房屋共有权人的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注销状态时,该房屋共有权人所关联的其他共同提取人的委托提取业务也即告终止。

第十七条 划款月份未到之前贷款结清,委托提取系统在贷款结清的次月生成数据,进行一次性划款,划款结束(不论是否成功),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委托人 因个人原因 ( 如公积金龙卡遗失、身份证号码变更等情况 ) 导致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无法划入公积金龙卡,中心在连续 12 个月划款不成功后,委托提取业务将自动终止。在此过程中,若主贷款人提前结清贷款,委托提取系统在取得提前结清数据后(一般是在结清的第二个月),将提前结清后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连同上次未划入的住房公积金合并生成一笔金额,进行一次性划款,划款结束(不论是否成功),委托提取自动终止。若划款不成功,委托人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心营业厅作直接提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职工 因各种原因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能进行委托提取业务的签约。

第二十条 签约生效后,中心营业厅不再办理签约职工其他住房的还贷提取(包括主贷款人和共同提取人)业务。

第二十一条 符合同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条件的共同提取人,未参与委托提取签约的,中心营业厅不办理直接提取,须通过增加委托提取关系人的方式办理提取。

第二十二条 公、 检、法机关要求冻结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委托提取相应暂停,待冻结取消后,再履行委托事宜。

第二十三条 委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主贷款人的公积金龙卡后,中心委托建行宁波市分行以短信形式通知主贷款人。

第二十四条 当职工发生逾期贷款时,应及时归还贷款,中心还贷金额的计算以职工实际还款金额为准。

第二十五条 若主贷款人无配偶作为第一提取人,而将父母作为共同提取人时,须提供未婚证明(或离婚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有关条款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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