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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2012-04-20 09:54:10 来源: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一、办理时间:每月5—30日之间的工作日,每天下午下班前半小时停止办理(如遇1-4日为节假日,则往后顺延3天)

二、办理程序:

●职工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财务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和材料证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银行办理提款或转账手续。
●实行托管管理或破产、解散、注销的单位,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可随带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三、身份证明:

1、以房屋产权人身份提取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以房屋产权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以房屋产权人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登记在一起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籍证明材料)。 另:如委托他人代领取的,还须出具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材料证明

提取人在提供身份证明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提取用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项目 证明材料
1、退休的 退休证或退休批文
2、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失业证或职工安置协议书
4、出国、出境定居的 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和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5、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户口迁出证明、单位调令、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6、非本市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遗赠或继承文书
8、实行托管管理或破产、解散、注销的单位 由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和《衢州市公积金转移单》
9、购买商品房的 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预付款税务收据(预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或结算税务发票
10、购买房改房的 出售房改房审批表及《维修基金统计表》
11、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拆迁安置房购买合同》和税务收据
12、购买二手房的 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契税证》
1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住房在城镇,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在农村的,提供《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14、大修自住住房的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通知书》
15、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 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审批表》
16、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 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凭证。
17、房租超出家庭月收入15%的 房屋租赁凭证、实际支付租金凭证(税务发票)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
18、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特殊困难的 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家庭证明
19、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及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凭证

五、提取额度

●前条第1—8项的提取项目: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本息,并注销个人账户。提取人及配偶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应在还清公积金贷款后,方可提款。
●前条第9—19项的提取项目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下述1—5项提取项目,若已办理贷款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贷款。
提取项目 提取额度截止时间
1、购买商品房的 截止到售房单位出具的售房发票(须盖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下同)所载明的时间后的12个月内
2、购买二手房的 截止到《房屋契税证》所载明时间后的12个月内
3、购买房改房的、拆迁安置房的 截止到付款凭证所载明时间后的12个月内
4、新建、翻建自住住房 住房在城镇的,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的12个月内。住房在农村的,截止到《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发证后的12个月内
5、大修自住住房的 截止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通知书》所载明时间后的12个月内
6、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时间满12个月可首次提取公积金还贷,贷后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24个月
一次性提前还贷的,提取至还贷日的余额
7、用于支付房租的 提取额=(月房租租金-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
办结时限 随到随办,即时办结。
收费情况 免费服务。

联系电话:3027152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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