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公积金提取材料、范围及程序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一、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建自主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5%的;
7、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或家庭生活困难,被当地民政或总工会列入城市低保家庭或特困家庭;
8、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及程序
职工在办理提取时,应当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及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代他人领取的,须同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房屋产权拥有人或房屋承租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类型 |
相关资料 |
提取额度 |
提取次数 |
||
购买本市或异地自住住房提取 |
公有住房 |
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交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截止购房合同日期账户余额(整取),不得超过总房款 |
购一套住
房只能提
取一次 |
|
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 |
公证后的购房合同、不低于30%首付凭证(发票或者收据加进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
||||
拆迁安置房 |
公证后的拆迁安置协议、公证后的购房合同,购房交款凭据(购房总额的30%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
||||
购买外地住房 |
合法的购房合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确认表、不低于30%首付凭证(发票或者收据加进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
||||
已经购买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二手房 |
产权证、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截止产权证办理日期账户余额(整取),不得超过总房款 |
|||
住房贷款 提取 |
公积金 贷款 |
首次支取 |
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他项权证(加盖贷款银行确认章) |
首次提取公积金,额度为贷款日前账户余额(不超过房款首付金额)加上已还贷款本息。之后每次提取不得超过一年还贷本息额,且累计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总额。实行“先还后取、还多少取多少”的原则。公积金余额小于提前还款额的差额部分不得补取。 |
在还贷款
期间,每
还款满一
年提取一
次 |
正常还贷 |
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提前还清 |
银行出具的还清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
组合贷款 |
首次支取 |
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他项权证(加盖贷款银行确认章)组合部分借款合同、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
|||
正常还贷 |
组合部分借款合同、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
||||
商业贷款 |
正常还贷 |
借款合同、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
|||
提前还贷 |
借款合同、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 |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
《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工程预决算书 |
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 |
只能提
取一次 |
||
大修自住住房 |
《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决算书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
不得超过工程总价款扣除已使用完住房维修基金后不足的部分 |
|||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余额取整 |
每年度
提取一次 |
||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 |
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不超过自负医疗费用总额,余额取整 |
每年度
提取一次 |
||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5%的 |
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家庭收入证明、单位提供的无房证明,无单位的出具下岗证或待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
年度房租总额减去家庭收入的5%,余额取整 |
每年度
提取一次 |
||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死亡证明、火化证或法院判决书,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赠或继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全部余额 |
销户一 次性提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