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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2-04-11 09:48:34 来源: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盟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盟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由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管理部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盟、非本盟户口职工离开本盟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凡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五年内不能再次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九)职工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如本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则一次性支付给提取者本人。
 (十)装饰、装璜住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或质押担保的,在借款人还清借款前不能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扣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管理部或者盟中心直接转入对方帐户。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上年沉淀资金,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手册》、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五条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需要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二)职工购买私产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盟或旗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盟、旗级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离休的,提供盟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
 职工退休的,提供盟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旗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退职证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旗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每份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能够还清贷款本息的前提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被纳入本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户口迁出本盟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非本盟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盟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二十六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盟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管理部或盟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盟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手册》和管理部或盟中心审批同意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办理提取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盟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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