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 公积金提取 >> 浏览文章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管理暂行办法》

2012-04-02 09:54:45 来源: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衡政[2005]65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年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冀政〈2002〉3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水市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中央及省驻衡各单位。
第三条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办理市直各单位、中央及省驻衡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等业务。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取业务由市“中心”授权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办理。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归集

第六条 缴存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须按《条例》的规定,按属地原则到市“中心”或管理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七条 缴存规定。
一、单位应到市“中心”或各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市“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后,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手册》中详细登记缴存情况。
二、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由市“中心”或管理部审核后,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单位录用新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八、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基数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冀财综字[1999]37号》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物价补贴六项;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包括:职务工资、按规定比例发放的活的津贴、职务津贴、物价补贴四项;中小学及幼儿教师、医院护士的工资基数范围,另加教龄、护龄津贴。
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以《统制字[1990]1号》文件规定,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的六个部分综合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交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的四舍五入。
第九条 缴存比例。
按照《条例》第十八条和《冀政[2004](43)号》文件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个人和单位最高缴存比例不超过10%和15%。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可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部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宜高于1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提出申请,“中心”审核,住房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缴存制度的督促。
市“中心”、管理部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有权向单位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单位应及时答复。答复不了可向市“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查询;
五、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中心”或管理部应予以核实;
左旋肉碱价格有效瘦腰产品排行榜什么减肥产品最有效去皱静脉曲张袜有用吗去黑头静脉曲张袜什么牌子好化妆水晚霜什么牌子好评价男士护肤品哪种好眼影外用瘦身产品哪种好瘦身霜瘦身食品哪种好六、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支取

(注:支取的条件及审批程序已于2008年作了部分调整,请参见《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程序及操作规程》衡房金管[2008]1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支取规定。
一、为了保证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快捷,市“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只对职工所在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办理。
二、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中心”或管理部对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本着先补缴,后支取的原则办理。
三、职工因下岗、辞职、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事档案由劳动部门管理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转移到市“中心”或管理部设立的封存专户中,住房公积金储蓄手册由职工本人保存。如有重新就业的,给予办理转移手续。依法管制或判刑入狱的,经本人申请,视具体情况酌情办理支取手续。
四、对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包括三个月)的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予支取。
五、支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对职工支取情况进行严格审核,由单位统一办理,否则市“中心” 或管理部不予办理有关业务。
六、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支取范围。
由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到市“中心”或管理部领取“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凭住房公积金手册、单位收款收据及有关材料办理支取。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部分支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支取金额为其发生购房及建、修住房行为的有效证件日期以前职工所存的住房公积金额,但总额不得超过其所需金额。对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支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如果居住的房屋是承租的住房或者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如:租赁房屋、集资建房),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如果是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也不能支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住房的。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提供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发票原件。
建造住房的。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提供证明材料: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文。
翻建住房的。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提供证明材料:职工个人翻建申请书与城市规划机关批文,房屋产权证原件。
大修住房的。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提供证明材料:职工个人大修申请书,房产证。
二、离、退休的。是指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的。提供证明材料:离、退休证或者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可一次全部支取并给予清户。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是指职工在职期间,由于事故、灾祸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无法继续工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证明材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复印件);劳动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信(复印件)。可一次全部支取并给予清户。
四、出国定居的。是指职工因故出国定居。提供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复印件)。可一次全部支取并给予清户。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前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是指职工在市“中心”或管理部贷款,需支取住房公积金清贷的。提供证明材料:信贷证明材料;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复印件)。可部分支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所需还贷金额。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是指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提供证明材料:家庭工资收入证明;租房合同(复印件)。
七、职工死亡的。是指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职工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提供证明材料:职工死亡证明信(医院开具的、复印件)或者职工宣告死亡证明信(当地法院开具的、复印件)。继承人、受遗赠人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遗嘱(复印件)。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支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的处罚。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中心”或管理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中心”或管理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按《条例》规定,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人,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豫ICP备11029046号-2
Copyright © 2012-2021 gjjcx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