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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2012-04-28 21:12:15 来源: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本息;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后,未重新续缴住房公积金且男职工年龄满50周岁、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的;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房产共有权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暂行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职工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其账户下的住房公积金在其担保的贷款未还清前,不得支取、使用。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依照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只能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一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逾期不再办理,支取额为支取日上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支取至百元),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十条 依照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应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依照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条 依照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及第六条规定,且不在第八条规定范围之内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 职工同时提取其房产共有权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房产共有权属证明、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 职工在三明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购买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
(三)购买拆迁返还房的,提供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四)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房产交易完税凭证或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的交易证明(房产出卖人为个人,房产购买人支取住房公积金可支取现金;房产出卖人为单位,房产购买人支取住房公积金采用转账方式转入房产出卖单位账户);
(五)购买拍卖房的,提供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建造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支取住房公积金可支取现金);
(七)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的,提供翻建住房规划许可证(支取住房公积金可支取现金);
(八)大修(指住房部分主体构件出现危及住户安全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住房的,提供市、县危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B、C、D级危房鉴定证明书(支取住房公积金可支取现金);
第十七条 职工离休的,提供离休证; 职工退休的,提供退休证。
第十八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一级至四级),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第十九条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在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后,可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款方式有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归还部份贷款本金、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提前还款申请书。
(一)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指职工需提前一次性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月结转的余额用于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余额小于贷款本息和的只可支取至百元,住房公积金余额大于贷款本息和的可支取至角分);
(二)提前归还部份贷款本金:指职工在每个住房公积金核算年度内正常还款时,可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月结转的余额(支取至百元)用于提前归还部份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受托银行根据职工还款后的余额重新计算职工下月起每月还本付息额,逐年减轻职工还款压力;
(三)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指职工在每个住房公积金核算年度内正常还款时,可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月结转的余额用于提前预还几个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但不能跨自然年度预还。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一次性归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余额并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经营性贷款还款账户的,提供住房组合借款合同和商业银行开具贷款余额及一次性还款证明。
第二十二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证明。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后,未重新续缴住房公积金且男职工年龄满50周岁、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身份证。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籍证明。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代管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和身份证及复印件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存折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各县(市)管理部依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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