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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2-04-21 14:45:37 来源:芜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四条职工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应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且不在本市就业的或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法取得受益权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支取现金,同时注销公积金帐户;依照前款第(一)、(五)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身份证原件外,需按下列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一)职工进行住房消费的:
1、购买商品房和房改房的,需提供正规、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原件(附复印件)和首期付款票据原件(附复印件);购买二手房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交易契税票据原件( 附复印件)。
2、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或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或乡镇城建办同意的批复原件(附复印件)。
3、大修具有所有权或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自住住房产权证以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房屋质量检查部门的鉴定材料原件(附复印件)。
(二)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批复或离、退休证原件(附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文件(附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附复印件)。
(四)非本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供外地就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文件(附复印件);本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供在外地向政府有关部门缴交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证明(附复印件)。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本市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或所去国使、领馆签发的移民签证及户口注销证明(附复印件)。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在借款合同期内提供借款合同和月还款单。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法取得受益权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附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附复印件)。
(八)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其配偶的身份证。
(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劳动教养或刑罚两年以上的,其代理人应提供司法部门的判决书、裁定书(附复印件)。
(十)用于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或收据原件(附复印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提取:
(一)虽有购房行为,尚未取得合法有效合同或合同的买方栏中没有姓名的;
(二)未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行为;
(三)翻建、大修房屋的产权不是本人和配偶的;
(四)装修、装饰、中修、小修住房的;
(五)逾期1年以上未缴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缓缴以及封存手续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提取程序

第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提取程序办理:
(一)根据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由单位进行初步审核;
(二)单位对符合规定的职工开具《芜湖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三)职工本人携全部材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中心在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本人;
(四)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到开户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九条职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公积金提取的手续,委托他人(含委托所在单位)代办的,需出具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提取授权书”并在《芜湖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和身份证的号码。
第十条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办理提取,在《芜湖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填写单位名称和账号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账号以及个人账号交受托银行核实后,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第四章、提取额度、期限及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为100元的整倍数。
第十二条只能提取购、建、大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前或付款票据开票日期之前(含当月)的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十三条提取职工本人和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归还全部住房贷款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应还未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月房租超出家庭月收入30%以上部分,可提取超出比例部分的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第十五条提取期限:以购、建、大修合同或付款票据日期为准,在6个月内可办理提取。
第十六条1年只能办理2次提取存储余额偿还贷款,第2次提取距第1次提取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七条支付方式: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直接提取现金;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者申请银行内部划转,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要及时按规定办理提取审批手续,不能办理的要充分说明理由,真正做到方便职工,服务职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办事拖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核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住房公积金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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