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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

2012-04-27 17:28:10 来源: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关于印发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支取制度,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作用,增强职工购建自住房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宣政〔2008〕68号)的精神,现将新修订的《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或有抵触的,本细则为准。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制度,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作用,增强职工购建自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和宣城市《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宣政[2008]68号)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支取住房公积金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支取人),在本细则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提取本人帐户内余额的用款行为。所称自住房是指支取人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三条 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地点:
市直、宣州区单位职工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
县(市)单位职工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在各县(市)的管理部支取。

第二章 支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条例》支取规定,并提供支取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用于购、建和大修自住房的支取,需提供的资料:
一、购新建住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和一年内房款税务发票;
二、购二手住房,提供《房地产权属证书》、一年内契税发票和买卖协议;
三、自建住房,提供土地证、规划建设许可证和一年内费用发票;
四、翻建住房(拆除原住房,原地重建),提供房产证、土地证、规划建设许可证和一年内费用发票;
五、集资建房,提供发改委和房改部门批复、集资人员名单和付款凭证;
六、住房大修是指部分拆除房屋主体构件的危房维修,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预算和费用发票。
第六条 退休支取,提供批准退休文件。
第七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支取: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文件;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文件或下岗证。
第八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支取,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第九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支取,提供突发事件等证明材料及相关费用单据。
第十条 出国定居支取,提供户籍管理部门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一条
偿还购自住房贷款本息支取,可每还满一年支取一次,符合条件的也可委托按月划转。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借款合同和贷款余额证明;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但期房抵押期间不予支取);偿还外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借款合同、贷款余额证明。归还组合性贷款,支取的资金按各自在组合性贷款中所占比例分配还贷。
第十二条
支付超过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支取(职工租用住房,年实付房租超过家庭成员年工资总收入15%以上的部分),提供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年收入证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审核表》、《租赁住房职工自有住房权属登记查询单》、租房协议和付租凭证。
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支取,提供死亡通知书或宣告死亡法律文书、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和继承(受遗赠)书面文书。
第十四条 工作单位变动支取:
一、职工在市行政区域内工作调动,提供调函,结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二、职工调往区外工作,提供工作调动文件支取销户;
三、职工离职学习,提供入学通知书支取销户;
四、职工辞职、下岗的,可凭辞职批准文件、原工作单位证明、下岗证等支取销户。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办案支取:提供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和法院执行人员身份证明等;

第三章 支取金额

第十六条
依据第五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支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帐户内百元以上整数,购二手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扣除购房价格中的装璜价格。
第十七条 购建房支取的,不得超过购建房总金额。付款方式:通过转帐支票、网上银行转入开发商银行存款帐户或支取人储蓄帐户。
第十八条
依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全部余额,并同时销户,通过转帐支票或网上银行转入支取人储蓄帐户。
第十九条
依据第十一条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在住房公积金帐户结存余额内,支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一年内还款本息总额,且支取顺序为先借款人后亲属;支取方式可每还满一年支取一次,符合条件的也可委托中心按月划转;
第二十条 依据第十二条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租金标准参照当地拆迁过渡房租标准执行,按年支付。

第四章 支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支取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填写支取审批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支取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的支取金额,支取人所在单位出具收款收据或在支取审批表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认定;合并、分立、解散等改制企业单位职工,可凭支取人身份证和领条办理。委托他人代领的,还须提供支取人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资料、审批表、收款收据签发转帐支票,经办人在支票存根联上签收后持票到指定银行办理取款手续;或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银行将款转至收款人指定的储蓄帐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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