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 公积金提取 >> 浏览文章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2-04-13 15:06:34 来源: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边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工作调离延边州并户口迁出延边州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中有患重大疾病,(即《国务院重大疾病目录》和《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内所列疾病)或享受低保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享受低保的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包括: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不可预见事件造成本人严重人身伤害,达到一级或二级伤残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前款(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在州内购买商品房屋提取的,应提交备案的购房合同书和不低于总房款30%的首付款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地税代开发票),提取金额不超过未交购房款金额,提取的公积金转入开发商账户。属于产权置换购房的应提交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预付款交款收据和所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加盖产权部门印鉴),提取金额不超过未交房屋差价款金额,提取的公积金转入拆迁公司账户。(自发票开具日或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可办理提取)
(二)在吉林省内购买二手房屋提取的,应提交契税完税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不超过计税总额。(自交纳税费之日起至提取之日半年内可办理提取)
(三) 在吉林省内异地购买商品房屋提取的,应提交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发票。(从确权之日起一年内,给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购买房改售房提取的,应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的《房改售房申请审批表》。
(五)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提取的,应提交各县(市)房改办审批的《集资建房审批表》以及《集资建房协议书》和交房款收据。不办理《集资建房审批表》的县(市),须提交县(市)计划部门的计划批复文件及参加集资建房人员名单(自集资建房审批表审批之日起至提取之日一年内可办理提取),并由集资建房单位派专人统一办理,并将提取金额转入集资单位基本户。如夫妻双方一方集资建房另一方也需要提取的由提取人本人同时办理。                            
(六)在州内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应提交规划、土地等部门批件以及与工程队签订的建房合同书、预算书、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自签订建房合同书之日起至提取之日一年内可办理提取)
第六条  偿还州内商业银行购房抵押贷款或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的,应提交借款合同,还款计划,并将提取金额(半年还款额)转入还款账户。
第七条  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在办理提取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不能超过尚未还清的贷款本金。参与还款人也提取缴存余额偿还本金的须同时办理。按委托逐月提取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正常还款三个月以上,且提取人所在缴存单位无欠缴。
第八条  职工离退休提取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提交县(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同时提交离退休证和离退休审批表。
第九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已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交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条  工作调离延边州且户口迁出延边州提取的,应提交调令及公安部门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或外地户口,提取金额转入个人账户。省外户口在延边州内缴存的,与单位终止关系时提供与单位终止关系证明和省外户口,提取金额转入个人账户。省内州外户口在延边州内缴存的,与单位终止关系后在州外再就业的,提供再就业证明,省内州外户口,提取金额转入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单位终止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的,提取金额转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交外国政府出具的外国国籍证明或中国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规定比例的职工提取的,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房合同、职工夫妻双方单位住房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工资证明、房屋出租应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等税费的发票。房租与家庭工资收入比例暂定为15%。
第十三条  职工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因病或意外死亡,其生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由原缴存单位指定经办人向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死亡证明、指定经办人证明、单位开户行和银行账号及因故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同意将提取金额转入本单位账户。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提取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直系亲属提供死亡证明并领取;提取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继承人提交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领取。
第十四条  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中有患重大疾病提取的,应提交州级或州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县(市)级以上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医疗保险报销单》、经县(市)级以上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认可的《大额医疗保险理赔计算书》或低保证,提取金额为医疗自付部分金额。
第十五条  享受低保职工遇到突发事件提取的,应提交医疗付费专用收据、低保证、伤残证明。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经办人是本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经办人是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的应提交申请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及经办人员身份证。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以上所需材料必须提交原件的,任何单位、职工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向本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为职工填写《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第十九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所需材料向管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中心按程序进行审批后将所有材料返还各管理部。
第二十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或提取职工领回提取材料原件,并将复印件留存在管理部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或提取职工持经批准的《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到财会办理支款凭证。
第二十二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或提取职工持经批准的《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支款凭证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行支款。
第二十三条  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还款的职工办理提取,需先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方能按照其他理由办理提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退职、离职、买断、开除的不满足本规定第二条中所列提取条件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市)管理部对该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统一纳入暂存部进行专户管理并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第二十七条  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后,2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管理部自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提取材料,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或个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豫ICP备11029046号-2
Copyright © 2012-2021 gjjcx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