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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个人房屋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12-04-12 08:16:18 来源: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房屋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称房屋置换贷款)管理,为中低收入家庭通过房屋置换改善居住条件提供支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个人房屋置换业务及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置换,是指卖房人为购买新房而将拟售住房通过房屋置换公司予以抵押并获取一定资金,买房人通过房屋置换公司搭建的置换交易平台购买该抵押房屋的房屋交易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置换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作为买房人,购买已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抵押房屋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房屋置换贷款,除应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已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抵押房屋的行为,应发生在贷款申请日前一年以内;
(二)具有房屋置换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第五条 房屋置换贷款由房屋置换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中心发放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保管费、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期间自中心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房屋置换公司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妥(抵押权人为中心)并将房屋产权证和他项权证交付中心之日止。
房屋置换公司提供的阶段性担保额度需经中心确认。

第六条 申请房屋置换贷款的抵押房屋应权属清晰,并且除因置换而抵押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第七条 房屋置换贷款额度执行《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存量房贷款额度的规定。
借款人还可同时申请商业贷款,但组合贷款总计额度不能超过《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贷款成数。

第八条 房屋置换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加抵押房屋房龄不得超过40年。

第九条 房屋置换贷款由置换房屋所在地的中心下设办事处办理。

第十条 贷款流程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授权中心经办人员查询征信系统;中心审核无不良信用记录后,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借款人提交本人及配偶、抵押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置换公司出具的联络单、房屋置换委托协议书、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产权证、卖房人贷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中心按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留存所需材料。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抵押登记费和他项权证工本费由房屋置换公司代为收取),并与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申请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在《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期限并签章,并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借款人将《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交中心。
3、放款。中心委托代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银行结算账户。
4、房屋过户。房屋置换公司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以及卖房人解除房屋原抵押登记并与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收执房屋产权证。
5、抵押登记。房屋置换公司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中心),并将房屋产权证和他项权证交付中心收执保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委托贷款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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