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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实施办法》

2012-04-12 08:28:04 来源: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试行)

第一条 为支持辽宁省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大连购买住房,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在全省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通知》(辽住房保字〔20091号)、《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辽宁省内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上市交易的存量住房时,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大连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异地贷款资金由大连中心提供。

第四条  异地贷款业务由大连中心及其委托代办银行办理。

大连中心委托贷款处负责异地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办事处初审通过的异地贷款业务进行审批;

大连中心各办事处负责异地贷款业务受理、初审、发放及回收管理;

委托代办银行负责异地贷款金融配套服务和协助催收工作。

第五条  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须与大连中心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

第六条  缴存地中心应向大连中心出具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证明,协助大连中心调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及时将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通报大连中心;协助大连中心催收逾期贷款。

第七条  异地贷款风险由大连中心承担。但缴存地中心应保证其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债务情况、征信情况等信息真实无误;因提供信息不实而造成的风险,由缴存地中心承担。

第八条  异地贷款产生的增值收益归大连中心所有。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沈阳(含省直和行业系统)、鞍山、抚顺、本溪、营口、辽阳、铁岭、丹东、锦州、阜新、盘锦、朝阳、葫芦岛等城市工作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本人或其配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上市交易的存量住房;

(三)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且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有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上市交易存量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提供大连中心认可的保险(担保);

(六)没有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

(七)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大连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

(八)与缴存地中心(及其委托代办银行)、大连中心签订《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协议》,在大连中心申请异地贷款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协议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异地贷款流程

1、申请。借款人到大连中心下设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

2、开具相关证明。借款人持《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到缴存地中心如实填写并加盖缴存地中心(及其委托代办银行)公章,持《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到工作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劳资部门章(附近期连续三个月以上收入明细)。以上《证明》有效期为开具《证明》之日起一个月内。

3、审批。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印章、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合同正本、预付款发票等购房材料(存量房异地贷款的购房材料为过完户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发票、买卖契约等),抵押物或质物的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和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其他材料,到大连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大连中心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4、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等书面文件。异地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及其配偶到经办办事处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或保险单)、委托代办抵押和房屋产权的协议、银行存折(卡)代扣还款协议、《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协议》等书面文件并交纳相关费用。

5、在《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协议》上加盖公章。借款人持《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协议》到缴存地中心(及其委托代办银行)盖公章。

6、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至异地贷款经办办事处。

7、放款。房屋抵押()登记后,且《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协议》印签完整并返回大连中心经办办事处后,大连中心委托代办银行放款。其中购买商品房的,由委托代办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购买存量房的,由委托代办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借款职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异地贷款的额度、成数参照大连本地职工贷款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异地贷款的期限、利率、偿还、担保、监督、抵押物处置、借款合同变更和终止等事项依照《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异地职工在大连中心只能办理一次异地贷款。

第十四条  异地职工的配偶在大连市工作,双方共同在大连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的,参照大连市本地职工与其军官配偶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在省直或行业系统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大连本地职工,可按本办法规定在大连中心申请贷款,贷款条件和额度参照在大连市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执行,贷款程序等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54日起试行。

附件:1、《异地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异地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

3、《异地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协议》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工作单位及性质

 

账户状态

 

启缴日期

 

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

 

账户余额

 

该职工近两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提取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简述: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

是否申请过住房公积金地贷款(包括异地贷款)

 

已享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是否还清

 

有无逾期

 

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异地贷款)的偿贷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简述:

 

 

经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我中心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章)

 备注:1、本《证明》有效期为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
         
2、请附近两年个人缴存明细并加盖公积金中心印章。
      3、此笔贷款受理若未成功,此证明60天内返回出具证明中心,做为未贷款依据。   

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有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自    月至今在我单位工作,任    部门    职务。该同志月均收入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工资卡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若因该职工收入证明不实发生偿还贵中心异地贷款本息违约,我单位愿意承担还款连带责任。若因其他原因发生还款本息违约,我单位愿意配合从该职工工资收入中代扣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证明单位:(公章或劳资部门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即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被证明人:(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备注:1、单位全称:                       

   2、地址:                         

   3、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              

   4、联系电话:          

   5、邮政编码:          

   6、附本人近期连续三个月以上收入明细(工资条加盖公章或劳资部门印章)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协议

甲方(借款人一):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二):                          身份证号码:

乙方(缴存地中心):

丙方(缴存地中心委托代办银行):

丁方: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甲方在乙方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人一账号为             、借款人二账号为             )(以下称该账户),该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用于甲方名下        号借款合同的以下还款用途:

1)   用于偿还甲方拖欠丁方到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2)   用于偿还甲方拖欠丁方逾期四期(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3)   如果甲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被解除,则用于偿还全部拖欠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费用。

4)   当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大于贷款本息及罚息总额时,甲方也可一次性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甲方委托乙方、丙方从该账户中代扣以上指定用途的款项至丁方指定账户,按照罚息、利息、本金的顺序清偿甲方在丙方贷款。在甲方未全部结清其在丁方全部贷款之前,如果没有丁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撤销本协议。

3、甲方借款人为两人以上情形时,甲方所有借款人均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4、在甲方还清其在丁方贷款之前,乙方、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若乙方、丙方擅自办理甲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致使丁方利益损害的,乙方、丙方应与甲方共同承担擅自提取金额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5、甲方委托乙方、丙方,在乙方收到丁方转账通知30日内负责将甲方住房公积金按照本《协议》第一条指定的还款用途及时、足额强制扣划并转账至丁方指定账户。

6、本协议有效期自甲、乙、丙、丁四方盖章签字后生效,至甲方全部还清方贷款本息时失效。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

甲方(借款人)(签字):                                   签字日期:        

乙方:(缴存地中心)(公章)                                 签字日期:

丙方:(缴存地中心委托代办银行)(公章)                     签字日期:

丁方: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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