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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业务暂行办法》

2012-04-12 08:18:30 来源: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大房金管发[20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困难家庭购房还款压力,提升住房公积金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上的支持和保障力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业务(以下简称贴息业务),是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贴息对象为享受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2、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贴息申请日前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
(2)离退休或死亡。
3、原则上在贴息申请日前按期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贴息比例与额度

第四条 贴息比例为借款人享受贴息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不含罚息)的80%。
第五条 所购房屋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则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贴息额度。所购房屋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则按90平方米占房屋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贴息额度=90平方米/所购房屋面积*贴息期间利息支出*80%

第四章 贴息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贴息业务每年受理两次。当年7月和次年1月的前10个工作日为贴息申请期,分别受理当年上半年、下半年的贴息申请。
第七条 借款人提出贴息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
3、《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大连市房屋登记信息记录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1、借款人申请。借款人于贴息申请期内持有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办事处提出贴息申请。
2、办事处初审。贷款经办办事处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个贷科长、筹资科长、会计科长组成的贴息审核小组,到借款人房屋所在地(居住地)、社区和房地产登记部门调查借款人家庭经济状况和房屋情况,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委托贷款处。初审期限为贴息申请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初审未通过的,办事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3、委托贷款处复审。委托贷款处对办事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期限为初审期限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复审未通过的,应通过办事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4、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担任负责人,委托贷款处、法规稽查处、稽核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委托贷款处提交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5、中心主任审批。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所报贴息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6、社会公示。中心将拟贴息对象名单通过网站、各办事处营业厅及拟贴息对象所在社区公示1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如有异议,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贴息资格。
7、发放贴息资金。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条 贴息资金在中心业务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贴息经查属实的,除收回贴息资金、取消以后年度贴息资格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外,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在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试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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