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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2-04-12 09:56:27 来源: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定向用于个人购置自住住房的专项消费贷款。自住住房包括拥有全部产权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私产房(二手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执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鞍钢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代为办理。中心对受托银行办理该业务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避免各项贷款风险。

第五条 借款人提出的超过中心批准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外的借款要求,可以同时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中心和银行以组合形式为其提供贷款服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在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的条件:

( 一 ) 借款人必须是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 二 ) 据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 三 )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可靠的偿本还息能力,信用良好;

( 四 ) 所购住房属中心认可的交易范围和协议对象,有合法完整的产权证明文件或办理产权手续所需所有证件及房屋开发商的资质证明(对期房的资质,由中心调查、认证);

( 五 ) 同意按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方式进行担保;

( 六 ) 中心和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中心根据有关规定适时调整贷款最高额度并予以公布。现行最高贷款额为 2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单笔贷款不得高于下列限额:

( 一 ) 购买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并且为现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 80% ;购买期房、私产房(二手房)、集资建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 70% 。

( 二 ) 借款人或其共同还款人预计偿债能力总额。

偿债能力总额 =借款人或其共同还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 40% ×贷款期限(月份总数)

共同还款人,是指借款人的合法配偶。

第十条 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 1 年至 30 年。其中私产房的房龄加上申请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 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的利率。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供中心认定担保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的书面承诺。《保证合同》必须在中心认定的法定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十三条 借款人 在办理贷款担保时,应把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担保机构,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担保费、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  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共同还款人与借款人关系证明文件;

(二) 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现有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三) 欲购住房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

(四) 房屋的价款结算单或交款通知书;

(五)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承诺证明及保证人的资质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格式申请书;

(七) 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借款人提交完整的信息和证明资料后,中心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资信和担保进行落实、评估,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放贷和不予贷款的答复。

第十六条 借款人与中心、受托银行、保证人分别签订合同和协议,并办理公证及抵押手续后,所有合同及协议随即生效。

第十七条 所有要件经中心审查完备,中心于 2 个工作日内,将所贷款项划入借款人交易账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期偿还到期本息 。

第十九条 等额本息还贷方式的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R= Pi(1+i) n / (1+i) n - 1

式中: R ——每月等额本息还款额

P ——借款本金总额

i ——贷款利率(月利率)

n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的月份总数)

第二十条 借款期限一年以下(包括一年),可采取一次到期还清本息的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有提前还款要求,应于还款前 10 个工作日向中心提出申请。提前还款首先要结清当月应还的本息。

(一)单笔贷款只许提出二次提前还款申请;

(二)提前还款本金不得少于贷款余额的三分之一;

(三)提前还款额,应符合受托银行后续等额本息还款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为一年内的贷款,经中心和受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一次性提前还清全部贷款余额,并依原合同利率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贷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有义务配合中心和受托银行进行贷款的贷后跟踪管理,配合做好贷款使用和借款人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的,受托银行和中心有权停止放贷或提前收回贷款:

(一)借款人恶意欺诈,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

(二)保证人违约或丧失担保能力。抵押物毁损,且残值不足以抵偿贷款余额本息的,借款人又不能提供出新的抵押物的;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中心和受托银行的贷款监督检查的;

(五)由于借款人的原因,造成中心或受托银行利益遭受损失的;

(六) 《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强制还贷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未按还贷计划偿还到期本息的,其违规和逾期罚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连续 3 个月或累计 6 个月未按期偿还到期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法验证其履约能力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房产受让人拒不承接还款责任的,中心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置抵押物,追索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在贷款期间内,出现合同解除或合同变更的事项,须经借贷双方重新协商,在未达成新的合同或协议前,原合同依然有效。合同解除和变更,需事先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解除和变更,自新协议和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依此办法办理贷款过程中,若与中心或受托银行发生纠纷,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生的、尚未还清本息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借贷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个人住房政策性抵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钢政办发 [2000]94 号)及其补充规定(钢政办发 [2002]1 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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