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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2012-04-12 09:55:12 来源: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鞍公积金委发〔20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消费,改善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提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原则:
(一)坚持按规定提取的原则;
(二)坚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原则;
(三)坚持不得妨碍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原则;
(四)坚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的条件和额度

    第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欠缴单位应为职工补齐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后,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只能选择购房(或建房)提取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两种方式当中的一种。
职工因购房或建房提取的,应在取得购房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一年内提取,提取金额为购房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下发日期前住房公积金余额的90%。夫妇双方每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或建房支出。缓缴公积金的单位,补齐欠缴的公积金后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
职工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应在翻建、大修后一年内提取。夫妇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翻建、大修费用的7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情况到现场实地勘察,确定是否允许提取。
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完全偿清前,借款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上年缴存额的50%,且不能超过职工一年的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末次还贷提取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末次偿还贷款的本息额。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须先补足所欠贷款本息后,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对未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能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直至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租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生活确有困难的,按实际超出规定比例的金额每年提取一次,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定居或者去港、澳、台定居的;
(四)非本市常住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未就业的;
(五)调往外省、市工作并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死亡的职工,具有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
第八条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发生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时,单位应为职工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然后再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条 撤消、解散、破产、改制等单位,由清算组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的,需提供:购房发票、购房协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提取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购买产权交易住房提取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提取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建房提取的,需提供: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提取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需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质量监督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证明、购买维修材料发票、支付维修费用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上月银行扣款清单、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提取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末次还贷提取的,需提供提前还贷审批表。
第十六条 租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离休、退休提取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及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退休证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视同退休。
第十八条 调离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迁出本市的证明、出境证明或商调函、外地工作证明或外地缴交养老保险等材料,及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一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伤残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存储证,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单位财务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到缴存公积金办事处统一办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述步骤办理: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对职工的提取原因和手续进行初审;
(2)经单位初审,为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由职工本人填写单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项目,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单位财务人员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提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提供给缴存公积金的办事处;
(4)办事处接到单位申请后进行仔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财务人员。不准予提取的,要说明原因;
(5)办事处将已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受理审批后入账,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签章确认,转账到提取人单位账户;
(6)职工到单位领取公积金,并在办事处为单位打印的提取明细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持有“住房公积金存储证”的职工,满二年后,本人可直接到“住房公积金存储证”上标明的缴存银行办理提取。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伪造材料提取公积金,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审核时发现有伪造证明材料,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工作,发现办事处工作人员受理伪造证明材料,并办理提取手续的,按相关纪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有权对本单位或本人公积金提取情况进行查询、监督和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十二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可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其提取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 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提取公积金,按原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已经办理异地贷款被限制提取的或其它原因被冻结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此前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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