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常见问题解答
1、具备什么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凡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同时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比例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
(2)购买产权转让住房(二手房)的,贷款比例按成交价格计算(不含房屋装修及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成交价高于评估价值的,按评估价值计算。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成交价格(或评估价值)的7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60%。
3、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
(2)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10年)以下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减房龄。
以上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借款人剩余工作年限。房屋竣工使用年限20年以上的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4、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怎样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夫妻双方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5万元。
5、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同期限利率是如何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现行的贷款利率是:贷款期限 5年以内(含 5年)的,年利率为 4.45%, 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 4.90%。
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调整前已经办理的贷款,调整当年内,按照签订借款合同时的贷款利率执行,次年 1 月 1 日起按调整后贷款利率执行。调整后新办理的贷款,执行贷款日挂牌的同档利率。
6、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应提供哪些有效凭证?
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户口证明、婚姻证明(未登记证明、结婚证明、离婚证明)、工资收入和公积金缴存证明。
7、购买商品房借款人需提供哪些资料?
(1)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2)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约定书;
(3)购买住房首付款证明。
8、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借款人需提供哪些资料?
(1)鞍山市所有权房屋交易申请表;
(2)鞍山市所有权房屋交易估价表;
(3)契税及交易手续费的交款凭证;
(4)公共设施维修费结算认证单;
(5)房屋产权登记受理单;
(6)房屋买卖协议书;
(7)鞍山市房地产税收纳税申请表;
(8)卖方房主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
(9)原房屋产权证书。
9、个人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咨询和受理业务,统一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东办事处办理,该办事处内设银行、担保公司、公证处等部门,借款人一站即可办妥所有贷款手续。
地点: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7-1号,建行铁东支行二楼。联系电话:2566606 5567022 5567033 5517525。
10、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方式如何?
(1)购买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2)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买卖双方需持有效证件同时到受委托银行提取现金,实现交易。
11、如何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每月到受委托银行以现金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委托银行通过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贷款本息。
12、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
1、新建商品房
2、产权转让房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所购住房,应为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不能用于购买豪华住宅。普通商品住房的交易价格(或评估价值),不得超过我市有关部门规定的豪华住宅的标准。
申请产权转让房交易贷款的个人,所购住房的竣工期限应当在20年以内。
13、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按要求将贷款所需资料提供齐全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资料和资信情况进行核实,同时由市置业担保公司对借款人所购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根据上述调查的结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二)贷款申请经批准后,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证明、婚姻证明分别与中心、受托银行、担保公司签定借款合同,并办理公证、抵押等手续。
咨询电话:2566606、5567022、5567033、5517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