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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2012-04-02 10:09:33 来源: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沧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沧金管字[2006]12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提高资金使用率和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沧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了《沧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工作。要把搞好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提高到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政绩观,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来认识,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放款力度,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使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一个较大幅度的增长。
二、强化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宣传。要把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相关规定、办理程序、期限利率等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公诸于众,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意识,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拓宽贷款发放渠道。要在国家规定的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建立竞争机制,存贷款业务应向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且业绩较好的承办银行倾斜。
四、加强贷款风险管理。要确定专人负责,严格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杜绝人情贷、违规贷和超出还贷承受能力的大额贷款发放;严密贷款手续,保证贷款资料合法有效,提高贷款档案质量;解决好购买二手房、单位集资建房等住房贷款中的阶段性担保问题,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回收。
五、按照当地房地产价格、职工工资收入、住房贷款需求,合理确定具体的贷款限额,并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各管理部接此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落实。今年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工作将作为年度业绩考核的主要指标和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年终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已具备条件而迟迟不开展贷款业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沧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2006年4月20日


沧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为积极推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地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按照《沧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
凡在本市(含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及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3、具有购房合同(协议)和首付款凭证。购买新房的已支付不少于购买住房总价20%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30%的自筹资金;
4、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距办证之日不超过1年;
5、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需获得当地职能部门的批准,
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6、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同意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作抵押或其他保证方式;
8、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2、购买现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购买期房的必须提供预售许可证;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过户的契税凭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合法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
3、首付款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二、贷款额度、期限、期限

(一)贷款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新购房屋价值、抵押房屋价值、家庭收入及资信调查情况:等几个方面综合确定。
1、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夫妇双方月工资总额的3O%乘以贷款总月数来确定,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妇双方月工资总额的3O%
2、每户可贷款额度:购买商品房的,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值的80%;购买二手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值的70%。借款人如果以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押,贷款额度加贷款利息不得超过证券价值的90%。
3、职工在前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且又购买住房的情况下,可按新的贷款额度标准再次贷款。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在20年内,最长不超过30年。用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购买现住公有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男最长不超过65周岁,女最长不超过60周岁。
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遇国家利率调整,从下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三、贷款程序

1、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人及其配偶工作单位审核盖章。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及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在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以及贷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的决定并通知贷款人。
4、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用房产抵押借款的,需同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5、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凭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具放款通知单。
6、银行与借款人签署扣款协议并将贷款拨至提供房源单位。

四、贷款的偿还及责任

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应当每月到受委托银行偿还一次贷款本息,直至还清。
2、借款人未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3、借款人未按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逾期达3次以上的,受委托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直接将担保人夫妇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汇至借款人账户还本付息。
4、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期还款。对提前归还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将按实际期限及原合同期限档次利率(含政策调整同档次利率)进行调整后计收利息。提前还款部分本息一次性结清,余款继续按月偿还。可以缩短止贷期或降低月还款额。
5、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一年办理一次。凡办理贷款或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职工,需在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手续;对有不良还款记录的借款人(连续逾期3次以上,经催缴仍不及时还款者),暂停办理借款人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6、受委托银行办理借款合同等手续出现失误,造成贷款不能收回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7、对逾期拒不还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及时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并在法定时限内起诉,经人民法院判决及依法执行后,受委托银行不承担经济责任。
8、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委托银行应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并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与偿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贷款的抵押、质押和保证

(一)借款人以房产抵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借款人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所购住房抵押的,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抵押登记;以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房产抵押的,应当经评估作价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抵押登记。
2、借款人以所购住房、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价值必须高于贷款本息额。
3、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养护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4、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和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后,由借款人会同受委托银行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5、对工作流动性大,有潜在风险的职工用房产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需提供一处足具贷款价值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外,还需由本人再抵押一套小套型住房或由其近亲属(双方父母为主)承诺提供另一处房屋(签订《提供住所承诺书》),供借款人在发生逾期还款纠纷需执行其所抵押房屋时居住。
(二)借款人以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价值不得低于借款本息总额。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保管,在保管期内如发生遗失,受委托银行负金额赔偿责任。在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到期时,经质押人同意可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兑现后转存并继续质押。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三)借款人以期房作抵押的,销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无条件作为借款人的贷款保证人,并承担以下不可撤销的保证责任:
1、保证额为借款人名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它相关费用总和;
2、保证期限白贷款发生之日起到借款人按规定将抵押物的法定凭证交受托银行执管为止;
3、承办银行暂扣借款人贷款金额的20%作为押金,待房产抵押手续到位后,承办银行将在一周内将押金直接汇入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
4、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应在接到受委托银行发出的《履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责任通知书》1个月内代借款人偿还欠款;
5、保证人如未能履行担保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从其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上扣收借款人所欠款项;
6、保证人代为清偿欠款造成的债权债务,由保证人与借款人清算。
(四)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同受委托银行等相关部门经人民法院裁定后,依法处分抵押房产或质押证券:
1、贷款合同期内,借款人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依约偿还本息,以及保证人不能履行保证责任的;
2、借款人死亡,其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或无继承人、无受赠人的;
(五)处置抵押物和持押物的主要方式为委托拍卖。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款项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费用;
2、扣除与抵押物和质押物有关的税款;
3、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4、余款退还借款人或继承人、受赠人;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得款项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受委托银行应向借款人、保证人或其继承人、受赠人追索。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资信调查及有关条件认定担保单位及个人是否具有足够代偿能力,是否允许担保。
1、担保单位必须是连续3年利润在50万元以上规模的企业。
2、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工作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稳定,信誉良好。
3、借款人家庭与担保人家庭合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等于或大于借款人月还本付息金额。
4、借款人应以实施房屋抵押为主。房屋在乡镇或手续不全无法抵押的,可实施单位及个人担保,每各保证人可担保金额控制在5万元以下,借款年限在5年以下。

六、本细则由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从2O0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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