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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2012-05-12 23:02:46 来源: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人气:

根据国务院2002年3月24日发布之《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解读: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上6条是基本条款,各地的提取条件有所不同,不过你只要具备以上6条之一就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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