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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南

2012-04-20 11:18:14 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贷款申请起止时间、提供证明材料表 

 

 

(一)申请贷款起止时间

 

 

项目

 

截止时间

1、购买商品房贷款

 

从签订购房合同,支付不低于净房价30%首付款,并在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之日起至结清房款前

 

2、购买二手房贷款

 

购房人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后的3个月内(以房屋契税证所列日期为准)

 

3、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并在商业贷款还清后1个月内

4、建造、翻建住房贷款

 

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房屋建造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后的3个月内

 

 

(二)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及贷款申请表

 

1、申请人在办理现场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本人及房屋共有产权人(包括配偶,下同)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带原件备复印件2份,组合贷款备复印件4份)

3、本人及房屋共有产权人的公积金账号。

 

(三)根据不同情况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贷款情况

 

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贷款(期房)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支付不低于净房价30%的首付款证明、预告登记询问笔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

 

2、购买商品房贷款(现房)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不低于净房价30%的首付款证明(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

3、购买二手房贷款

 

房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合同、《浙江省契税专用缴款书》、《房屋契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土地证复印件2份)

 

4、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凭证、注销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和贷款银行提供的申请转贷目前已还贷款记录(银行提供的还款对账单)

5、建造、翻建住房贷款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评估报告》(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土地证复印件2份)

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提供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不低于净房价30%首付款证明(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

7、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贷款

提供借款人与拆迁安置单位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房屋价款30%的首付款证明;如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拆迁安置协议》、税单、契证(带原件备复印件1份)

二、办理程序

(一)购买现房办理公积金贷款

1、贷款申请:公积金缴存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持规定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2、中心受理:公积金中心审查贷款资料,与借款人进行面谈,收存申请资料,通知借款人7个工作日后确认贷款;同时中心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

3、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程序完成贷款审批;

4、签订合同:借款人及房屋共有权人按约定的日期到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5、办理权证:借款人持《同意贷款承诺书》到售房单位结清房款,取得购房发票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设定房屋抵押登记,将《房屋他项权证》领取单交中心代领。

6、办理放款:借款人在《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放贷日期,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银行还款存折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放贷手续,取得转账支票。

7、取得贷款:借款人持转账支票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划转。

(二)购买期房办理公积金贷款:

1贷款申请:公积金缴存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持规定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2、贷款受理:公积金中心审查贷款资料,与借款人进行面谈,收存申请资料,通知借款人7个工作日后确认贷款;

3、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程序完成贷款审批;

4、签订合同:借款人及房屋共有权人按约定的日期到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5、抵押预登记:借款人委托公积金中心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预登记;

6、贷款担保: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保证承诺书》;

7、办理放款:借款人在《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放贷日期,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保证承诺书》、银行还款存折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放贷手续,取得转账支票;

8、取得贷款:借款人持转账支票到指定银行办理划转;

9、办理权证:借款人须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的3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产权证收件单复印件送公积金中心,由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他项权证。

(三)购买二手房办理公积金贷款

1、贷款申请:公积金缴存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持规定资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2、贷款受理:公积金中心审查贷款资料,与借款人进行面谈,收存申请资料,通知借款人7个工作日后确认贷款;

3、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程序完成贷款审批;

4、签订合同:借款人及房屋共有权人到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5、抵押登记:借款人及房屋共有权人按中心约定的日期带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将《房屋他项权证》领取单交公积金中心代领;

6、办理放款:借款人在《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放贷日期,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银行还款存折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放贷手续,取得转账支票。

7、取得贷款:借款人持转账支票到指定银行办理划转。

(四)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的

借款人持规定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送到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到银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的日期,并负责办理相关程序。

三、受理时间

1、贷款申请在每月的正常工作日。

2、贷款发放在每月1日—25日。

四、贷款年限

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且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购买二手房的,现有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30年。

五、贷款额度计算

借款人夫妻双方计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之和×50%×12×贷款年限,但不能高于本市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温馨提示:1、职工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方可申请住

房公积金贷款。

2、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人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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