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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委托按月划转还贷暂行规定

2012-04-22 17:32:10 来源: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条 为方便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委托按月划转还贷(以下简称委托划转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依据委托人上月实际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额,按月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到还贷储蓄账户中,用于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一种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委托人是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受托银行是住房公积金归集承办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委托划转还贷的管理工作。受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资金划转工作。
   第三条  委托划转还贷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人(借款人及其配偶)自愿申请委托,且所在单位签章。
   (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无停、缓缴情况。
   (三)委托人夫妇双方均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双方同时申请委托,不得单方申请。夫妻中有一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异地的一方不符合委托条件,可单方申请委托。
   (四)借款人已开立还贷储蓄账户,每月应根据还贷额及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情况,自行确认还贷资金是否充足,如不足需提前向还贷储蓄账户存入补充资金,保证每月足额还款。否则,上月无实际还款额或实际还款额不足,造成下月无法划转或划转额不足而逾期,由委托人负责。
   (五)申请委托划转还贷之前,委托人必须是通过还贷储蓄账户已自行还贷,且无逾期情况。
   (六)申请委托划转还贷前,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低于委托人一个月的应还贷款额;还贷期间委托人符合其他条件的公积金提取(除还贷款以外的条件),其账户保留余额不得低于委托人一个月的应还贷款额。
   (七)申请委托划转还贷期间,委托人及其配偶(含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后组成的夫妇家庭)不得再以还贷提取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窗口提取业务。
    商业性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不实行委托划转,符合提取还贷规定的,可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还贷款本息额。
   (八)实行委托划转还贷,每月划转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合计不得超过上月实际归还贷款本息额。
   第四条  申请委托划转还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
   (二)借款合同;
   (三)还贷储蓄存折;
   (四)《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
   (五)有基本信息变更者,还需附以下资料:
    1、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后,其本人或配偶在本市(住房公积金属市本级管理的单位)工作调动的,需出具调动文件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先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
    2、贷款时以单方职工名义申请贷款,现配偶愿意申请加入委托划转还贷的,需出具配偶申请和婚姻证明。
   第五条  委托划转还贷程序:
   (一)委托人填写《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经单位签章。
   (二)委托人携带资料于当月20日之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符合条件的,与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
   (三)协议生效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贷款银行每月提供的委托人上月实际还款额,每月12日向受托银行发出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划转通知单,受托银行依据通知单办理当月的划转手续,贷款银行办理当月还贷手续。
   (四)受托银行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划款后,按委托人单位归类打印划款回单并加盖业务章,作为管理中心和职工单位记账、对账依据。
    第六条  委托划转还贷的划款顺序:
   (一)委托人夫妇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夫妇中的一方作为第一划款顺序,每月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到还贷储蓄账户内用于还贷;不足部分同时将其配偶作为第二划款顺序进行划转;如仍不足由委托人按月向还贷储蓄账户中预存款额补齐。
   (二)委托人夫妇双方仅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能由缴存的一方作为委托人,每月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到其还贷储蓄账户内用于还贷,不足部分由委托人按月向还贷储蓄账户中预存款额补齐。
   第七条  委托划转公积金的额度:
   (一)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每月余额大于上月偿还的贷款本息额的,按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款本息额划款。
   (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每月余额小于上月偿还的贷款本息额的,按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保留1元划款。
   第八条  委托变更与终止:
   (一)委托人(借款人以及配偶)在委托期间单位变动、婚姻关系变动、住房公积金停缴以及夫妇双方一方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的,应在变动后1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变更手续。原则上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还贷储蓄账号不再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避免在每月12日前后5日之内办理。账号变更后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免账号不对应造成错划或划转不成功而引起逾期。
   (二)委托人不按“委托协议”履约,已不符合委托划转还贷条件约定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通知委托人办理终止委托手续;委托人委托期间自愿提出终止委托或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的,应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终止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办理终止委托手续;因上月逾期造成下月无法实施划转情况连续发生三个月的,受托方有权终止委托手续。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委托相关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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