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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2012-05-08 10:47:35 来源: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德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德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德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由保证人做保证,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经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归还手续。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结算、回收情况。贷款收益归管理中心所有,贷款风险亦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德州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已累计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
(五)具有合法的一年半之内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及二手房;
(六)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由保证人做保证;
(八)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
(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单位集资建房者应提供计划、土地、房改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借款人的共同还款人不在管理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
(五)一年半之内购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者须提供契税交易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有效的抵押、保证等担保证明;
(七)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可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借款人以所购房屋或以共有人、第三人房屋作为抵押物。以共有人、第三人房屋作为抵押物的,须经共有人或者第三人同意,将其房屋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并按照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自然人信誉保证。该方式保证人须为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公积金且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在职职工。
(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保证。该方式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为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机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与管理中心签订《保证合同》,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借款人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条件,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时,可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承担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期间从借款人将房屋抵押给债权人之日起至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按照公积金多缴多贷、少缴少贷的原则,所贷额度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10倍。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每个住房公积金缴交者及配偶购买一次住房,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配偶一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不得再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超过所购房款的70%。
第十条 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不含一年期内的贷款)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贷款期限在6年以上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审批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真实行、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在收到上述资料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严格按管理中心的规定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四条 审查购房合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发票是否合法、有效、齐全。
第十五条 审查拟抵押的财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确认抵押物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 审查借款人经济收入、借款人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及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属实。
第十七条 审查保证人的身份证明、经济收入、书面担保证明及公积金缴交情况。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8个工作日内,由信贷经办人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测算、核实、签署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管理中心分管负责人批准。然后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明确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主办行账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管理中心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资金划拨

第十九条 根据管理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所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受委托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有关协议书。在协议中要明确还款方式。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二十条 在与借款人签订有关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受委托银行将管理中心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

第七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收回贷款本息。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到期1周之前,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对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要按照《每月还款计划表》及时收回本息,将款项划到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按月向管理中心报送贷款明细表,定期与管理中心核对账目。对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由管理中心书面通知受委托银行催缴。逾期1个月以上的,受委托银行要在1周内查明逾期原因,向借款人下达《逾期贷款通知书》予以催缴;逾期3个月以上的,由管理中心会同受委托银行联合催收;逾期6个月以上的,按所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由受委托银行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管理中心支付。

第八章 借款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签订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各种合同。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在1个月内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同时汇总情况报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返还抵押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违约处置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可采用以下违约处置方式追究违约责任:
(一)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二)逾期本金计收罚息;
(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处置抵押物;
(五)以贷款人、贷款人配偶及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抵顶欠款;
(六)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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