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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2012-05-08 10:42:59 来源: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审批、转移、封存等。
第三条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终止劳动关系一年未就业的;
  (五)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德州市行政区域的;
  (六)非因公出境定居的;
  (七)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市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二)、(三)、(四)、(五)、(六)、(八)项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手续。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一)、(七)、(九)项提取条件的,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为上一年度公积金帐户余额,提取起点以百元整数计算。且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四章  提取凭证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购买商品住房的,提取人需执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机打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整个购房过程限提取一次。若需提取配偶的公积金,还应同时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异地(德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商品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购房人在购房地的户籍关系证明材料。
购买商品房无正式合同、机打票据的,待办完房产证后,持房产证及相关的完税票据原件、复印件办理。
第八条  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城区的提取人需执办理的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的提取人需执半年内办理的《宅基地证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村委会和单位开具的建房或翻建的证明、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提取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县以上)以具的《房屋技术评定书》以及工程造价书、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购买二手房的,需执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或其他有效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的,需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内未再就业的,需提供原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年内重新就业,且用工单位已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德州市行政区域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需提供职工新调入单位证明和户口变更证明及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开户行及公积金帐号。
如新调入单位一年内未执行住房公积金的,中心暂封存其个人帐户,满一年作销户处理。
第十五条  非因公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出境定居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还款清单及《解除合同通知单》。若需提取配偶的,需提供婚姻或户籍关系证明。
第十七条  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受遗赠人需提供身份关系证明。按法定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书面委托其中一人提取;遗嘱继承的凭遗嘱原件和复印件及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需提供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均需提供提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由本人(提取死亡职工的需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德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单位审核同意后加盖行政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由单位指定专人或提取人本人,持《德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由管理中心将资金划转到职工所在单位帐户,职工个人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

第六章  转移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德州行政区内变动工作单位时,由原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一份由本人送至新调入单位,作为单位增加和转移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另一份由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送至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并存档。管理中心将其住房公积金余额由原单位转入新调入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章  托管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已参加住房公积金汇缴的职工,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或停缴一年以上,以及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职工,纳入管理中心托管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纳入托管户管理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管理中心办理封存手续,并自办妥封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提出托管申请,管理中心将清算资金转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托管时,应当报送以下证明材料:
   (一)单位申请纳入托管户管理的原因及证明;
   (二)申请托管单位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帐号;
   (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经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托管条件的,单位填写《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托管通知单》(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通知单》(单位),托管资料由职工妥善保管与原单位脱离关系,职工再就业后将转入新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纳入托管户管理的职工享有同等的提取条件。满一年仍未再就业的,职工可凭托管手续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德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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