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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12-05-15 13:16:56 来源: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住宅产业的发展,支持职工个人购建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济银发[2000]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受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职工个人购建自住住房而开办的贷款业务。贷款手续由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委托承办银行办理。
第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市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市中心直接负责市级及市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市中心授权所属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区县及区县级以下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授权齐鲁石化分中心、淄矿集团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所在企业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良好信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所在单位在本市按规定正常、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本人及配偶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本人及配偶没有或已解除为他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或质押;
六、购买自住住房,并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买方;
七、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自有资金,并用于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身份证(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结婚证、未婚证明;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一)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如没有的,提供他项产权证明)以及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二)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书、房产证、土地证、抵押物估价文件或相应证明,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契证;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的证明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及工程预算;
四、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最高额度确定:
一、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上年月平均工资额×12×贷款年限×30%;
二、贷款最高额度必须在职工所购自住住房合同金额的70%以内;
三、以上计算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一般根据借款人贷款数额、还款能力、借款人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愿,由市中心确定。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保证贷款

第十一条 保证贷款是指借款人以第三人为其提供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不少于两人,保证人必须出具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第十二条 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证人必须是由在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或经市中心评估认定行业的在职职工;
二、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保证责任;
三、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并且没有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或质押;
四、保证人保证期限不得超过退休年龄;
五、保证人配偶书面同意保证人提供贷款保证。
第十三条 保证人在借款人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得申请支取使用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得再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或质押。
第十四条 保证贷款的保证期限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保证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第五章 质押贷款

第十五条 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作为质押申请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需提供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
一、借款人所提供的质物应为出质人在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
二、所提供住房公积金质押金额不得低于申请贷款金额。
第十六条 出质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为其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并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存款质押或保证;
四、提供住房公积金存款质押为本人自愿;
五、出质人配偶书面同意出质人提供质押。

第六章 抵押贷款

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作为抵押物而申请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需提供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贷款额度按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确定,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额度为上限。

第七章 按揭贷款

第十八条 按揭贷款是指市中心委托承办银行向购买房地产开发商住房的借款人发放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担保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商按揭贷款的合作条件:
一、具备担保能力,并同意借款人在房地产抵押权证转交承办银行之前为其提供担保;
二、房产为合法经营开发项目,按政策规定各项手续完备;
三、须保证按时完成楼宇建造工程,按期交付使用,并确保工程质量;
四、有义务在房产交付使用后,协助承办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开发商需进行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的,需按市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公司资料和申请项目资料,市中心收到资料后,会同承办银行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审查。
一、审查基建报批手续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合法,批文时间及内容是否前后一致。
二、产权合法性、完整性及有效性的审查。查验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房屋权证是否真实有效,地价款的缴交及土地抵押状况。
三、审查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四、调查开发商资质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素质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按揭项目的确定
一、市中心根据开发商的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会同承办银行对其资产负债情况、资金运用效率、盈利能力、信用状况,特别是对申请按揭项目的资金、建设、销售等方面进行详尽分析,结合调查和实地勘察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对是否提供按揭提出初审意见,并按照贷款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二、按揭项目同意受理后,与开发商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业务合作协议》(附件一)。
三、如属期房按揭项目,双方另签《预售房款监管协议书》(附件二)。
四、从按揭项目的受理到确认一般不应超过30天,对未同意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开发商。

第八章 组合贷款

第二十二条 组合贷款是指个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由承办银行为个人同时办理两种住房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二十三条组合贷款由市中心和承办银行共同考察确定贷款意向。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组合贷款额度,可参照以下几个因素计算确定:
一、借款人贷款总额(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自住房房价×70%;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第三章第八条确定;
三、商业性住房贷款额度=房价×70%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二十六条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
第二十七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分别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应利率。
第二十八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合同由承办银行分别签订。借款合同自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或按揭手续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第二十九条 承办银行应与市中心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组合比例计算本、息和分摊相应的风险。
第三十条 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前一次性办理抵押和保险手续。借款人以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出售和馈赠。
第三十一条 组合贷款的担保和保险为同一标的物并由借款人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二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取先息后本、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由借款人按月偿还。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必须恪守信用,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到期的贷款本息。贷款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罚息。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中心和承办银行将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超过六个月的;
二、违反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规定的;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及配偶和保证人在贷款期间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将贷款挪作他用、转借他人或违约使用的;
六、发生或导致不能按期归还本息变故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定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按下列顺序回收贷款,直到还清贷款本息。首先市中心委托承办银行通知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筹措资金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其次,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市中心签发扣划通知书,依次扣划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仍未还清的,市中心委托承办银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拒不履行借款合同或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十章 岗位设置及流程操作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由市中心、管理部(分中心)负责受理。市中心设受理岗、调查岗、审核岗、贷款条件落实岗、贷后管理岗、档案管理岗、贷款发放岗、综合统计岗。管理部(分中心)设受理岗、调查岗、审核岗、贷后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综合统计岗。
第三十八条 受理岗受理借款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受理意见,转交调查岗。
第三十九条 调查岗在两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办银行信贷员对借款人资信、收入、购房情况等进行调查。调查的每笔业务均须两人同时进行调查。并分别签署调查意见报审核岗。
第四十条 审核岗对调查岗提交的借款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意向汇总报市中心审贷会审批,审批通过的贷款意向转交贷款条件落实岗。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意向退调查岗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四十一条 贷款条件落实岗督促承办银行在三个工作日内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对于符合放款条件的贷款意向,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一式五份(市中心两份、承办银行两份、管理部或分中心一份),附有关资料(借款合同一份、抵押权证,公证书,担保冻结通知书、贷款调查审批表)交贷款条件落实岗。委托合同须由管理部(分中心)及承办银行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承办银行公章,贷款条件落实岗汇总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市中心领导签订《委托合同》。
第四十二条 贷款发放岗根据《委托合同》及时拨付承办银行委托资金,监督承办银行在收到委托资金三个工作日内拨付完毕,逾期将扣减承办银行当月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四十三条 贷款条件落实岗将《借款合同》、《委托合同》各一份交档案管理岗。
第四十四条 贷后管理岗随时调查已发放贷款的还款情况,如有逾期及时催收。市中心贷后管理岗每月对全市贷款发放及回收情况做出评价,督促管理部(分中心)及时催收逾期贷款。
第四十五条 如果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当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诺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工作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市以往出台的相关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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