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各区县总工会、委局(公司)工会,淄博矿业集团、山东铝业公司工会、市属企业集团及直属单位工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淄博市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淄博市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通知》(淄住〔2011〕36号)的精神,加大对困难职工家庭的保障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纳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家庭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二)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下同)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因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学费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申办时间及金额
(一)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取申请人应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提出申请。 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
(二)职工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应在事件发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医疗支付个人负担费用总和,且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
(三)因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应在子女入学后逐年提出申请。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学费总和,且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
三、申办需提供的材料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除提供上述材料外,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被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淄博市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会审核意见表》;
3、职工配偶或其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及职工配偶或其子女的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二)职工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2、医疗费用发票;
3、《淄博市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会审核意见表》;
4、职工配偶或其子女遇到突发事件的,需提供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及职工配偶或其子女的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三)因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子女就读学校出具的学费发票;
2、《淄博市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会审核意见表》;
3、子女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子女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四、申办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应先填写《淄博市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会审核意见表》(附后),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工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按单位隶属关系,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或区(县)工会审核通过后,再填写《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拨付到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支付给职工。
姓名 | 单位 | |||||
职工档案编号 | 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 |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 | ||||
提取原因: | ||||||
单位或单位工会意见(盖章): | ||||||
市或区县工会意见(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