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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

2012-04-20 08:25:49 来源: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674号《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金华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一、  缴存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简称个职人员)。

二、 缴存登记 

个职人员新纳入缴存时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㈠个体工商户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㈡自由职业人员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个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为个职人员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三、月缴存额

个职人员的月缴存额为本人缴存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两倍。缴存基数及比例每年的7月调整一次。个职人员应当按规定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基数及比例的申报手续。

㈠缴存基数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㈡缴存比例不低于于5%,最高不超过12%

四、缴存方式

住房公积金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个职人员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每月终了后5日内由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从个职人员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收。

个职人员银行结算账户如有变动,应到管理中心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五、变更、注销缴存登记

个职人员缴存登记相关信息变动,应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个职人员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可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封存手续,并提供个职人员申请书及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个职人员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在停缴次月起自动封存其账户。

个职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凭本人或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管理中心办理注销个职人员缴存登记。

六、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其他事项按《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个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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