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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

2012-04-20 13:18:54 来源: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分中心: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际可贷金额,以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4倍且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为限。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住房组合贷款的,月还款额合计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

二、贷款年限与所购住房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取消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三)“其中购买二手房的,建成年份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

三、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四、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提供租赁证的要求。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偿还子女工作地、父母工作地或居住地所购建住房的按揭贷款期间,每间隔三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取日前的实际还款额。

六、废止《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调整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丽公积金管委[2007]2号)。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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