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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2012-04-27 17:17:43 来源: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流程

符合提取条件→准备相应材料→所在单位初审并出具《提取申请审批书》→管理中心审核→到开户行办理提取转账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要求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办理。本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来办理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介绍信,与其配偶一同前来办理;其配偶须携带户口本或者结婚证、及夫妻双方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所在单位对照提取条件进行初审,出具《池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加盖公章、财务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中心审核小组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
  4、为消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环节上的不安全因素,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原则上一律采取转帐方式,即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将应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承办银行划转到相关账户。

三、

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职工在办理提取初审时需提供以下提取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提取类型
相关材料
划转对应帐户
提取额度
购买自住住房
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须提供复印件)、预交房款发票或购房全额发票、身份证
预交款发票划转至售房单位;全额发票划转至本人工资帐户
以发票日期为准
二手房
二手房买卖合同、契税发票、买房人过户后的房产证、身份证
划转至本人工资帐户
以发票日期为准
拆迁还房
提供拆迁原始材料并经审核小组调查核实
划转至售房单位或本人工资帐户
以发票日期为准
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出售凭证、身份证
划转至售房单位或本人工资帐户
以发票日期为准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房产证、身份证、中心人员实地查看并上报审批后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答复
划转至施工单位帐户
不超过工程总价款
大修自住住房
 
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个人申请报告、房产证、身份证、中心人员实地查看并上报审批后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答复
划转至施工单位帐户
不超过工程总价款
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建房
同上述对应购建房提取材料和户口本
同上述对应栏目
以发票日期为准
偿还贷款本息
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次使用)、借款合同,核算单,身份证
划转至还贷帐户
以核算单为准
危重疾病
单位证明、医院确诊证明、住院发票、医保费用结算单、个人申请、身份证
划转至本人工资帐户
不超过治疗费用
离(退)休
离、退休批文、身份证
划转至本人工资帐户
全部余额
因工作调动,工资关系迁出本市
调令或离职文件与就职文件、
身份证
划转至本人工资帐户
全部余额
出境定居
护照、签证或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
划转至本人工资帐户
全部余额
升学
录取通知书、身份证
划转至本人工资帐户
全部余额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劳动能力鉴定书、身份证
划转至本人储蓄帐户
全部余额
下岗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证、身份证
划转至单位或本人储蓄帐户
全部余额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
刑事判决书、开除公职文件、身份证
划转至单位或本人储蓄帐户
全部余额
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
死亡证明、司法文书、继承或受遗赠的公证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
划转至单位账户或继承人帐户
全部余额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但装修、装饰、维修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
  2、偿还购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3、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建住房的;
  4、因发生危重疾病(《池州市城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一类疾病),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离休、退休;
  6、工作调动、出境定居、升学等工资关系迁出本市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因单位改制、破产、撤销等情况下岗失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开除公职的;
  10、职工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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