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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通知

2012-04-23 10:18:29 来源: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更好的服务职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高办事效率。现就职工申报办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及时传达到本单位有关职工。
     一、申报登记。
    (一)职工申报登记分两种情况,须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在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无停、缓缴情况;
    (2)、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无逾期情况;
    (3)、已提供足额贷款担保,且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没有作为贷款担保资金。
      2、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
    (1)、因购买自住住房,办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
    (2)、信誉良好,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3)、本人及配偶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结清住房积金贷款
本息;
    (4)、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未给他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二)申报登记材料:
      1、在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职工提供还贷储蓄存折、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
    (1)、职工提供银行借款合同、还贷储蓄存折、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对于职工在池州市以外的银行办理的住房按揭贷款,要求职工夫妻双方有一方的户口关系或工作单位在购房所在地,申报登记时还须提供购房所在地户口本或工作单位证明。
      3、职工提供完备的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报登记,填写《职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表》。中心对提供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手续齐全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三)申报登记注意事项:
      1、职工在办结贷款手续,并偿还月还贷本息后,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只需办理一次。
      2、申报登记办理以后,如职工还贷储蓄账号信息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如未及时变更,导致提取款项未能转账成功,责任由职工自行负责。
      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提取时间:
      1、职工办结申报登记后,在每年的“贷款对应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2、“贷款对应月”:以签定《借款合同》日期的月份为“贷款对应月”。如银行《借款借据》上注明发放贷款日期为“2007年5月16日”,则“贷款对应月”为5月。相应的申请提取时间为“2010年5月”、“2011年5月”、“2012年5月”……,如此类推,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
     (二)申请提取材料:
      1、职工每年办理提取时持《职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表》、上一年度还贷核算清单(发放贷款单位须盖章)、单位盖章初审的《池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一式七联)和身份证,到提取服务窗口办理提取手续,提取金额划转至职工还贷储蓄账户。
      2、对于职工办理的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在池州市以外的,提取时还须提供配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已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金额的证明。
     (三)申请提取金额:
      1、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实际已支付的还贷本息金额。
      2、职工提取的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已支付的还贷本息金额。提取手续须与职工本人同时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生效。
     特此通知。
 
附:《职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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