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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泰州市家庭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2-04-17 17:31:15 来源: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泰州市家庭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房委办发〔2007〕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驻泰单位:
《泰州家庭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已经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泰州市家庭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2007年3月29日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改善民生十大工程的意见》,促进困难职工家庭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状况的改善,根据《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经市(县)级以上总工会确认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

(四)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其配偶或直系血亲生活困难的。

第三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提取条件证明材料: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应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证》或《特困职工证》;

2、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应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凭据、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

3、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应提供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4、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职工在职期间因触犯法律被判处刑罚(不含缓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凭法院的判决书、所在监狱盖章证明的本人委托书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还需提供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直系血亲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提取手续。

(二)提取用途证明材料:

1、支付房租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完税发票等;

2、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和物业管理费的发票等;

3、支付物业维修费用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维修费发票以及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职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提取申请人的委托书。

(三)提取额度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费的,当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费用总额。

第四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提取条件的,凭有关证明材料先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核定后出具《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然后,职工凭上述手续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所在的市(区)分中心、管理部进行审核。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批准后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到指定的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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