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提取所需附件对照表
提取情形 |
所 需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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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
购买商品房 |
①购房合同、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凭证(有效期六个月)或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六个月)、契税完税证;②居民身份证。 |
购买二手房 |
①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六个月);②契税完税证;③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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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翻建自住房 |
城区规划范围内:①土地使用权证;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六个月);③居民身份证。 乡镇范围内:①建房申请书;②合法土地使用证明文件;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六个月);④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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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自住房 |
①房屋所有权证;②危房鉴定报告(有效期六个月);③土地使用权证;④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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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休、退休 |
①退(离)休证或退休审批表;②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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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②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③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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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境定居 |
①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②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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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
①近期偿还住房贷款的凭证;②居民身份证。 |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
①借款合同;②近期偿还住房贷款的凭证;③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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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支付房租 |
①房屋租赁合同;②纳税凭证;③租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④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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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 |
职工死亡(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
①职工死亡证明; ②继承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③个人声明书;④继承人身份证。 |
被宣告死亡(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
①被宣告死亡证明;②继承人与被宣告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③个人声明书; ④继承人身份证。 |
提取情形 |
所 需 附 件 |
8、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特困职工 |
①《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证》或《特困职工证》;②房租、物业管理费或物业维修费等费用的有关票据;③居民身份证。 |
9、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
①二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②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③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④房租、物业管理费或物业维修费等费用的有关票据;⑤居民身份证。 |
10、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②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③房租、物业管理费或物业维修费等费用的有关票据;④居民身份证。 |
11、触犯法律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①法院判决书;②所在监狱盖章证明的委托书;③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④房租、物业管理费或物业维修费等费用的有关票据;⑤居民身份证。 |
12、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离开本市,且户口迁出本市或不在本市 |
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本市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籍的户口簿;③居民身份证。 |
特别提示: 1、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在支付首付款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半年内,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购房款未付清的,提取款项转账至开发商作为购房款,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款项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可以提取配偶及其他房屋产权共有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 3、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配偶及共同借款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 4、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另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号户口簿)。 5、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