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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2012-04-18 10:06:00 来源: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关于规范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房委[2005]3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临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个人住房公积金(含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安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并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划转或支付手续。
第四条 公积金分中心依法接受财政、人民银行、审计、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符合以下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且购房发票(或收据)出具时间在一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批准时间在二年以内的,只能提取截止到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当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超过实际消费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提取。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本息的,夫妻双方可分别提取两次:在贷款满12个月后且在正常还贷期间,可提取一次;办理贷款结清手续6个月内可提取第二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贷款结清时,只能提取截止到贷款结清当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尚不足的,可以分别申请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需要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各方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发生的住房消费总额。
第六条 职工符合以下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离休或退休的;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周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同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八条 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因非住房消费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作销户处理。其它情形按规定均为部分提取,提取金额截止百元。

第三章 证明材料

第九条 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提取配偶、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还应分别提供以下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提供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专用收据;
2、购买二手住房的职工,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购房发票(单位出具的统一收款收据);
4、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村建造、翻建的,需提供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为严重损坏以上程度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
7、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和房租税务发票。 
第十条 职工符合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按不同提取原因,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二)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包括《低保证》、《特困证》;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能力鉴定证明(或退职证);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或在境外的居住证明;
(五)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周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未重新就业证明,包括失业证、下岗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户口迁出本市,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户籍证明;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合法的死亡证明、关系证明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第十一条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身份证;
(二)委托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应携带相关材料和已经单位审核盖章的《临安市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向公积金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已在公积金分中心办理集中封存管理的职工,可携带材料证件直接向公积金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经公积金分中心审核,符合规定的当日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遇国家及我市政策调整时,本办法亦做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安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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