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银行(信用社):
根据《金华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规定》,现就有关委托付款的事宜授权如下:
一、授权你行对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凭证,按照《金华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规定》审查后按委托收款金额直接在本存款人账户内(户名: ,账号: )划付。
二、本存款人账户内同时发生多项费用支付时,授权你行按委托收款人送达委托收款凭证的先后顺序予以支付。
三、本授权书必须经本存款人签章后有效。
委托付款授权人:(单位公章) 开户银行审查意见:(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我行同意(不同意)接受该
存款人委托付款的授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www.jhgjj.gov.cn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小额支付定期借记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33800990001□00□□□□□□□(21位数字)
甲方:(收款人)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付款人)
丙方:(收款人开户银行)
签订地址:金华市婺江东路66号
根据甲方开户银行管辖行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批准,甲方已获准采用小额支付定期借记方式向乙方收取住房公积金(费种名称)。为明确各方责任,现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乙丙三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及《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二、甲方向乙方收取款项,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收费政策。
三、乙方同意甲方采用丙方提供的小额支付定期借记业务方式在其存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中收款。甲方符合规定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或电子支付信息)到达丙方后,由丙方进行划款。
四、乙方应在账户内留有足够款项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住房公积金(费种名称),且在转账日未被销户。乙方如逾期不交,甲方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乙方账户因各种原因被停用期间,应主动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款项。
六、乙方在异常情况下多付款项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所列的反方向委托收款情形的,乙方有权自付款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发起反方向委托收款,甲方同意经其确认后由原受托收款银行丙方在其账户内划款。
七、乙方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获取收据,收据的传递采取 的方式。
八、乙方需变更指定付款账户的,应另签新合同。
九、甲乙丙三方签订合同,乙方应在七日内向本合同所指定的开户银行授权、并将本合同其中一份随“小额支付定期借记业务授权书”送交指定的开户银行。
十、丙方为甲方办理委托收款业务,向甲方按 协议 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十一、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3、
十二、若乙方解除合同,须携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合同,提前一个月与甲方丙方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十三、甲乙丙三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如因甲方提供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或电子会付信息)有误,对乙方造成损害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丙方不承担责任。
十五、甲乙丙三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乙方开户银行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壹拾年。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地址:婺江东路66号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