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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查询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2-04-18 10:48:45 来源: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索引号:A058-2005-6-0023 发布时间:2009-12-09
发布文号:杭公积金〔2005〕31号 公开机构: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查询工作暂行规定
 


为规范对外查询工作程序,明确客户信息保密责任,保障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对外查询是指有关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心提出书面查询要求,中心将查询结果告知有关单位的行为。

二、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客户信息保密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向缴存单位或者职工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客户信息。情况特殊,经中心领导书面同意的除外。

三、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心提出查询要求,或者情况特殊,经中心领导书面同意查询的,由法规处统一受理。

四、受理对外查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查询事由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查询事项经中心领导书面同意;

(二)查询通知书或者介绍信由县级以上单位签发,经办人员持有执行公务证、工作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三)查询事项明确,且属中心管辖范围。

五、对外查询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查询程序如下:

(一)一般查询事项由法规处独立承办;

(二)需要提请业务部门查证的,由法规处签发对外查询业务通知书,转相关业务部门查证;

(三)业务部门应当根据查证要求,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将查证结果及时转交法规处。

六、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反馈的,应报中心领导同意并由查询单位签收。

七、中心应当建立对外查询工作登记簿,登记查询单位、查询事项、查询时间、查询结果和经办人姓名,留存要件资料和重要文书。登记簿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管,一般于次年3月移交综合档案室存档,不得任意销毁。

八、各分中心应指定对外查询部门。除指定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客户信息。

九、本规定不包括缴存单位或职工本人的查询,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查询业务通知书

编号:


(业务部门名称):

请按以下要求协助查询,并在 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

一、查询事项

二、查询要求

 

法规处负责人签字:

法规处(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对外查询业务反馈单

编号:


法规处:

现将编号为 的对外查询业务通知书查证结果反馈如下: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业务部门(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查询结果告知书

杭公积金告〔2005〕×号

(查询单位名称):

根据贵单位要求,现将 查询结果告知如下: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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