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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

2012-04-20 13:09:45 来源: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关于印发《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处室、各县(市)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各县(市)支行: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已经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丽水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拓展住房公积金服务渠道,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会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和受管理中心委托的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联合发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发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同时具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是集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还贷与个人储蓄、结算、消费等多种功能的住房公积金联名银行借记卡。
第三条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的制订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标准的管理。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县(市)分中心,负责各管辖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领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中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发卡银行及所辖经办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制作、发放、更换、挂失、注销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中储蓄账户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发卡银行各网点均可办理口头挂失及注销业务。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发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发放对象为在丽水市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的职工暂不发放。
第五条 职工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委托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领程序:
(一)单位到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二)单位组织职工准确、真实填写个人申请资料。
(三)单位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资料,确认填写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转所在地的发卡银行经办行。发卡银行经办行受理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并通知单位经办人领取。
(五)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卡委托书到发卡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单位自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5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放至职工本人。
第七条 职工首次申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免收工本费。免收银行卡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使用

第八条 职工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业务,应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一)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四)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含组合)贷款。
第九条 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管理中心和发卡银行丽水市辖区网点和自助设备上查询、打印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
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可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作为约定的还款指定账户。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帐户的使用,须遵守发卡银行借记卡章程。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办理储蓄账户查询、存取款、转账、消费等业务,可实现联名卡借记卡的所有功能。
第十一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先到管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登记,管理中心再将信息变更登记表移交发卡银行经办行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暂时无法使用的,管理中心和发卡银行经办行将协助职工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由职工本人使用,因卡保管不善或将卡交予他人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密码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由发卡银行设置统一的初始密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不使用密码。
第十六条 为安全起见,职工启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前应到发卡银行丽水各网点更改初始密码。不修改密码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只能办理资金转入业务,不能办理资金转出业务,也不能在自助设备和POS机上使用。
第十七条 职工遗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的,应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丽水各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重新设置密码。
第十八条 职工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挂失、更换及注销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职工应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经办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更换手续。
职工由于姓名变更需重新制卡的,应首先到管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然后持变更信息表到发卡银行经办行办理换卡手续。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更换后,住房公积金账号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卡号均不变更。
第二十条 职工遗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经办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同时申请补卡。职工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可先通过发卡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到发卡银行各网点办理口头挂失,挂失五天之内到发卡银行经办行补办书面挂失及补卡手续,否则口头挂失不再有效。补卡后,住房公积金账号不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卡号变更。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未及时挂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储蓄账户均注销的,发卡银行丽水各网点均可为职工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注销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不得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注销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挂失及更换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责解释。其中涉及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的,由发卡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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