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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使用有关事宜的函

2012-04-07 09:31:48 来源:阳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阳住管函字[2009]2号

各科室、分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惠民利民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效提高广大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资金支持力度,经中心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试运行修订后的贷款、支取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贷款方面:

1、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30万元,原30万元限额规定不再执行;最高贷款年限调整为30年。
2、装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原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更改为按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000元/㎡计算(最高可贷额度为15万元),借款人持有购房合同(备案、公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即可申请此项贷款(原规定中装修公司资质证明、装修预算、装修合同等一并取消)。贷款资金在管理部人员实地考察,取得相关证明资料后以转账支票拨付给借款人,不再拨付给装修公司。各管理部要加强监管,确保贷款资金的专款专用。
3、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房款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在一年之内(以房屋所有权证核发日期为起始日计算),凭所购住房作抵押,并通过金融机构征信系统确认无不良记录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贷款项以转账支票拨付借款人,购房贷款所需其他条件仍按《阳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4、职工异地购房贷款,其现房抵押市值不再执行70%的规定,即有一套本市全产权现住房作抵押,另外再加相应保证方式担保即可申请贷款。
5、职工采用联保方式贷款的,保证人数只要满足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担保人公积金余额达到贷款额的20%即可,不达20%的仍执行原规定。
6、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配套费和地下室的费用可纳入房屋总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支取。

二、支取方面:

1、购买自住住房的,凭认购证明资料可支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内的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账户内须保留两个月的缴交额),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还款一年以上,在贷款还款期间能按期正常还贷,未发生连续三个月以上逾期还贷情况,信用良好,可每年支取一次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内的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账户内须保留两个月的缴交额),支取资金以转账支票拨付借款人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还款账户。支取金额不能超过贷款余额,支取时间为每年4月1日—6月20日。支取所需资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刑事判决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可销户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代办支取所需手续仍执行阳住管发[2008]8号文件规定。
4、被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辞职、买断工龄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单位出具的开除证明、除名证明、辞退证明、辞职证明、买断工龄证明等证明材料,可销户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代办支取所需手续仍执行阳住管发[2008]8号文件规定。
5、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可销户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代办支取所需手续仍执行阳住管发[2008]8号文件规定。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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