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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2-04-07 09:27:33 来源:阳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改善居住环境,促进居民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提供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 住房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整借零还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贷款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核通过,其金融业务委托配套银行办理。
第五条 住房贷款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当年贷款额一般不突破市住房委员会确定的年度最高贷款额度。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出具经济收入证明,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贷款;
(四)借款人可以提供第三人担保(法人或自然人),第三人担保须出具保证书及经济收入证明,或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或房产作抵押;借款申请人购买期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与受托银行签订协议,在房屋未竣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利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并提供10%--20%的保证金;
(五)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文件,自建(含翻建)住房须有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须有房屋鉴定部门核准的文件;
(六)所购建住房房款30%以上的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存款证明;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根据下列方法按最低值核定: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房款不得低于30%,并凭售房单位的收款证明和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最高可贷总房款的70%,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最高可贷人工材料费的50%;
(二)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30%--50%×12个月×贷款年限
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申请人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延后5年的年限;
(三)职工购房最高可贷款额度为20万元,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最高可贷款额度为5万元。
第九条 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到住房公积金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到住房公积金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阳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同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款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发出委托贷款通知书,银行在3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并办理公证、保险等手续。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以上合同后,下达《核定贷款通知单》,并开出转账支票,将资金划入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拨付售房单位,二手房拨付售房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拨付借款人、装修公司。
第十六条 抵押物的评估费、保险费、公证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章、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 住房贷款担保方式:
(一)房屋抵押。借款人可用自有、第三人的现房(无抵押、典当)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或购买、建造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以现房作抵押的,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资料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以期房作抵押的,借款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由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有价证券质押。借款人可以用有价证券作为贷款的质押物;
(三)职工保证。借款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两人以上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且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
(四)法人担保。借款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能力和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公司(企业)。

第六章、抵押、质押和保证

第十八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房产不能抵押。
第十九条 以共有房产作抵押的,须征得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签订共有财产同意抵押承诺书。
第二十条 抵押房产的现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第二十一条 以房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到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受托银行对收执的抵押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按抵押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同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合同内容以及合同生效日期均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时终止。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有价证券金额应高于贷款金额20%,并按有价证券期限申请同期贷款。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保管,在质押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还清本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在抵押、质押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以职工保证方式贷款的,担保人在担保期间不得支取住房公积金且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贷款的拨付、使用和偿还

第二十八条 属购房的,以转账方式将所贷款额划转到售房单位或售房个人的银行账户,不得动用现金;属自建、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在用款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发票等相关证明,填写支取凭证,经(银行)审核同意后方可支取,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借款余额少于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时,借款人可用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还款。还款时须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在还款终止月转账。
第三十条 借款人和保证人有违约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用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还款。
第三十一条 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应当每月到受委托银行偿还一次贷款本息。每月等额偿还本息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1]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受托银行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按人民银行罚息规定执行。

第八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必须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附件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及时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质押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受托银行)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逾期未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受托银行发出催款通知书后借款人仍未还款的;
(二)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处置抵押房产时,共有产权人及第三担保人有优先认购抵押物的权利。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阳政办发(2001)118号《阳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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