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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2012-04-07 09:21:53 来源:阳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规范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泉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阳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和监督,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具体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实行定向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支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七)所在单位已破产或失业、下岗而未再就业的;
(八)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九)因遭遇突发事件(如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而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阳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项支取条件的,可以同时支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支取条件的,可以同时支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支取额度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费用。
第九条  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额度不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余额。
第十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职工,每年可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可支取额度=(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
第十一条  职工因遭遇突发事件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支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八)、(十)、(十一)项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章、支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配偶支取时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父母和子女支取时,其父母、子女须亲自到现场办理并提供关系证明;
同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市(县)房改管理部门的《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二)购买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首期付款凭证;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五)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购买材料发票或收据。
第十六条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无离(退)休证,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提供身份证。
第十七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伤残证明。
第十八条 调离本市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或有效的调动文件。
第十九条 出国定居的,提供所去国使、领馆签发的移民签证及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条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还款凭证(加盖贷款银行业务用章)。
第二十一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提供户口本、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公证处对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三条 进城务工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职工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阳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第二十五条 因遭遇突发事件(如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的证明及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职工失业或下岗未再就业的职工,提供失业证。
第二十七条 职工所在单位已破产的,由单位破产清算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

第五章、支取程序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支取条件的,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第二十九条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当日作出是否准予支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经审核准予支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办理支取手续。经审核不准予支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支取的原因。支取后,职工将管理部或分中心出具的支取回单交回所在单位作记账凭证。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支取条件,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支取金额。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阳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暂行办法》(阳政办发[2001]118号)同时废止。
 
阳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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