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 公积金贷款 >> 浏览文章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2012-04-13 19:16:35 来源: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牡管委会[2006]7号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贷款来源的,借款人提供保证的,由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管理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管理中心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委托银行应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在职职工;
(二)借款人在管理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并且当前正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三)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其中:购买商品住房(现房)的需支付首期购房款25%以上,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需支付首期购房款35%以上,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已支付40%购房款的有效证明;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房屋买卖契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六)同意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还款保证方式保证。
第五条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购买商品住房(现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二)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
(三)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
(四)购买拍卖行拍卖的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15元。
第六条贷款年限的规定
(一)贷款的最长期限为2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的贷款年限。
(二)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贷款期限从房屋正式竣工之日起至房屋使用20年为止。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间遇到法定利率调整的,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八条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个人要件:
1、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
2、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婚姻证明;
3、借款人工资收入有效证明;
4、住房公积金缴交个人明细帐清单(由受委托银行提供)。
(二)购房要件:
1、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2、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房地产评估报告和买卖双方签定的协议;
3、购买拍卖行拍卖的住房,须提供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全额付款收据。
第九条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提供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管理中心打印出《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借款人持管理中心出具的“申请表”和相关的购房资料,到承办贷款担保业务的置业担保公司进行贷前调查,管理中心根据置业担保公司的调查结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十条借款人贷款申请批准后,当事人各方应当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和还款保证合同。借款人到管理中心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人并持管理中心出具的“审批表”分别到置业担保公司和受委托银行签定《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个人住房抵押合同》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的《房屋他项权证》由管理中心收妥保管。
第十一条借款合同生效后,管理中心将资金划给受委托银行,由受委托银行按合同拨付给借款人。购买产权转让房屋的(二手房)或已全额付款的由中心专户付款。
第十二条贷款抵押
(一)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借款人以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人和管理中心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及他项权利手续;借款人贷款还清后应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三)借款人对所购买住房在抵押期间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抵押权人有权监督检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处理抵押物。
(四)借款人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在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因拆迁等原因致使抵押物灭失的,借款人必须提前告知抵押权人(管理中心),并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房屋重新设定抵押,或者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贷款质押
(一)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置押物包括:凭证式国库卷、银行存单等。需要登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二)对设立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理质押物。
(三)质押期间,质物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保证人担保
(一)借款人不具有足够清偿债务能力时,可提供由管理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全额有效担保。
(二)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
(三)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管理中心认可,原担保合同不得撤销。
第十五条借款人贷款申请批准后,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三方订立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第十六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帐户,由受委托银行每月按期从帐户中扣收;借款人也可逐月到受委托银行用现金偿还。
第十七条借款人可以一次性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本息,但需还款前一周内告之受委托银行。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借款人的保证人系法人的,在保证人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馈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馈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管理中心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二十三条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格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向抵押人或其保证人追索应偿还部分;其价格超过应偿还部分,管理中心应退还抵押人。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如与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或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06年12月26日

住房公积金查询网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豫ICP备11029046号-2
Copyright © 2012-2021 gjjcx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