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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

2012-04-13 19:15:53 来源: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牡管委会[2006]8号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
    第四条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工作。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所辖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审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协调处理职工与单位的提取、使用纠纷,依法接受职工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投诉;
    (三)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申请的审核、审批工作;
    (四)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15%;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刑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调出本市,并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九)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职工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
    (十二)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单位审核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支取凭证》外,还应按不同理由,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办理提取的身份证明
    1、以本人名义办理提取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支取人身份证、户口或结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代办人员应提供单位介绍信,代办人及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办理提取应提供的材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税务发票;
    2、购买房改房,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
    3、购买二手房,应提供买卖协议、过户后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4、购买集资房,应提供政府批文、集资建房协议、购房收据;
    5、对拆迁安置增加住房面积并交付购房款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证明和付款税务发票;
    6、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城建、规划管理部门的批件;配偶系农业人口,在农村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当地村委会批准建房的证明;
    7、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城建、规划管理部门的批件和原房屋产权证;
    8、职工大修自住住房而非装修时,应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危房鉴定书和原房屋产权证;
    9、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审批表。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的,应提供身份证及本单位劳资部门证明;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证明;
    11、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定居国证明或定居国签发的护照及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注销证明;
    1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当年的还贷凭据和贷款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
    1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住宅房屋租赁证,房租收据;
    1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证明书、身份关系证明及合法的继承或遗赠证明;职工服刑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由职工本人签署委托书,并持法院判决书,由受托人办理;
    15、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口证明;
    16、职工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入学通知书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7、离职参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入伍通知书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8、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低保证书、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街道居委会或社区出具的特困证明。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提取时间和提取方式:
    (一)职工因购房而提取的,应在购房后一年内申请。购房日期按以下情况确认: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需以购房税务发票日期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更名后的产权证和评估报告、交易协议、契税发票日期为准;购买集资房、房改房的,以购房收据日期为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城建、规划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还款满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且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二)、(三)、(四)、(七)、(八)、(九)、(十)、(十二)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公积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六)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五)、(六)和(十一)项提取条件的,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及其同户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为:
    (一)职工向本单位提出提取申请
    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
    (二)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
    单位对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进行核实。单位核实正确后应当及时给职工出具提取证明,证明单位对职工的提取核实无误。
    (三)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职工持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职工的提取申请和证明文件后,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提取条件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的身份等进行审核,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是否属实,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不全,应当允许申请人补齐;申请条件具备的,做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做出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核、决定的工作,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五)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持准予提取决定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0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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