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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2012-04-13 19:09:57 来源: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持所在单位审核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以下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以本人名义办理提取的,本人身份证;
2、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提取人身份证、结婚证明;
3、父母提取子女或子女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父母或子女的身份证、提取人身份证、户口(子女需是未婚且与父母在同一户口薄上)证明。
4、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代办人员应提供单位介绍信,代办人及提取人的身份证。

 二、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需提供商品房正式买卖合同(购房合同需显示没有贷款字样,如有贷款按照还贷手续提取)和“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全额两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2、购买二手房
应提供更名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购买房改房(公有住房)
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国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4、购买集资房
应提供政府批文,集资建房协议或集资建房购房合同,购房收据(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正式收据)。
5、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只限住宅)一年内取得全额收据
应提供商品房正式买卖合同,“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全额发票各两联。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一种形式:贷款满一年并按期还款后,应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还款存折或历史明细(近12个月还款明细)。
第二种形式:贷款后即可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打印当年还款计划,以上两种形式每年只可提取一次。
7、建造自住住房
应提供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批件,购买建造房屋材料的正式收据。
8、翻建自住住房
应提供城建、规划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件,购买翻建房屋材料的正式收据,原《房屋所有权》证。
9、职工大修自住住房而非装修
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危房鉴定书,购买大修房屋材料的税务正式收据,原《房屋所有权》证。
10、购买拆迁安置房
应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增加住房面积部分房款税务发票。
11、一人有两本或多本房照一年办理多次提取
应提供商品房正式买卖合同(购房合同需显示没有贷款字样,如有贷款按照还贷手续提取),“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全额两联)。
12、持铁路小本房照
应提供铁路小本房照,收据,集资建房批文。
1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25%
应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住宅房屋租赁协议,房租收据。
14、离休、退休
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审批表(含特殊工种)。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的,应提供身份证及本单位劳资部门证明。
1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16、出境定居
应提供国外长期居住证明(绿卡),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薄)。
1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应提供合法的继承或遗赠证明,属夫妻继承的应提供结婚证或有夫妻关系证明的户口,属子女继承的应提供全部继承人员签署意见的公证书或在市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监督下由全部继承人员签字画押的继承证明。死亡证明书或死者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或骨灰寄存证。按继承法规定以继承顺序为准,提供配偶、子女、父母关系证明及身份证。
18、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内
应提供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的商调函或调令或任免职决定。
19、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非本市户口或身份证证明。
20、职工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入学通知书。
21、离职参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参军通知证明。
22、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牡丹江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书。
23、职工服刑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应提供职工本人签署的委托书(需有市公积金中心人员在场,本人签字画押),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
24、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
应提供贷款提前结清证明,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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