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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012-04-29 12:37:22 来源: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拍卖房及二手房。
前款所称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第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是: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必须担保。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贷款的风险责任。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条例》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委托协议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指定的受托银行签订,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并组合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住房组合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职工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职工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均可向房产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职工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住房公积金已封存的职工,启封并重新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工资收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是拥有自有产权的自住普通住房,并具备不低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该住房投资总价款30%的自有资金;
(五)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凭据资料;
(六)借款人同意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七)借款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且已办理贷款注销手续;
(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为20年。
购买房改房或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与所购住房已使用年限相加之和不得超过30年。
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届满日原则上限定在借款人离退休之前,具有较高稳定收入的可适当延长1—3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低值:
(一)借款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在可贷期限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总和的2倍;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的70%,购买二手房总价款的60%;
(三)贷款最高限额(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额度为准);
本条及第九条所列的控制参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不得浮动;贷款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如人民银行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提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如下几种:
(一)抵押担保。借款人以购买、建造的住房或其它房产设定抵押担保。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担保。
(三)保证担保。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或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由同一管辖内其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用住房公积金提供担保的,贷款额不得高于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倍。
第十三条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房产抵押担保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方可办理房产抵押,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限内必须妥善保管,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随时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借款人采用存单、有价证券等财产质押担保的,其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期内贷款本息之和。有价证券经核押后交受托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受托银行应将质押的有价证券解除核押后退还借款人。
第十五条 借款人采取住房公积金保证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必须出具书面担保函,承诺本人账户下的住房公积金在借款人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前,不支取使用,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该企业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保证责任;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所担保的期限至办好抵押相关手续并完整交付银行收押时为止。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借款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三)借款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经济收入证明;
(四)借款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住房公积金证明;
(五)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建造、翻建住房的,须持有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危房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等级报告,且鉴定等级达C、D级;
(六)购买住房的首期付款发票;
(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贷款条件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受理。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贷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告知借款人不准予贷款的原因。
第二十条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贷款,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一条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以住房抵押担保的,借款人需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抵押期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抵押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
第二十二条 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到当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办妥贷款手续的当日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发放贷款专户内。
第二十四条 受托银行应于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之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支付方式发放贷款,并书面告知有关还款事项。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息随本清。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根据自身偿还能力选择以下两种不同的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是指在整个贷款期限内以固定月付款额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A=
A为月均还款额,P为贷款总额,n为贷款月数,i为月利率。
(二)等额本金还款
等额本金还款是指在贷款期限内均匀地偿还本金,而每月按剩余本金余额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At=
At为第t月还款额,P为贷款总额,n为贷款月数,i为月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按月还款满1年(12期)后,可以申请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一)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后,提前结清剩余贷款本金。
(二)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次月起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各县(市、区)管理部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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