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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2012-04-07 09:33:54 来源:阳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阳泉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阳政办发[2007]20号)、《阳泉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阳政办发[2007]22号)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问题的通知》(阳住管发[201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阳泉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两类人员(以下合并称为个人缴存者):
(一)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
(二)自由职业者。

第一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个人缴存者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阳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各县、区管理部具体承办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和贷款业务。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根据其户籍所在地实施属地化管理。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各县、区管理部统一设立“个人缴存者专用托管账户”。
第六条 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由市公积金中心规定,实行固定额度缴存。市公积金中心每年会对缴存额度的下限和上限进行调整,个人缴存者在此额度内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缴存。2011年度月缴存额最低160元,最高480元。个人缴存者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月缴存额应保持不变。
第七条 个人缴存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应到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现金缴付、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将款项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缴存者持缴款单到设立账户的管理部办理记账手续。
个人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选择按月缴存、按季预缴或按年预缴等方式,如选择按年预缴方式,则预缴月份不能跨两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
第八条 如个人缴存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由原单位在市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现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封存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九条 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十条 由个人缴存者申请,经县、区管理部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手续。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第十一条 个人缴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各县、区管理部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阳泉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支取条件。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累计达到10000元以上且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2年后,经本人申请可销户一并支取本息,但在销户支取后2年内不得再次开户缴存。
(三)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还清贷款后可以申请销户支取。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一)贷款额度:在确认申请人具有较好的个人信用和相应偿还能力的前提下,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年限为1年,最高年限为20年。
(三)担保方式:由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个人缴存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后,不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中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其限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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