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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解读

2012-04-15 11:00:19 来源: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新颁布的这《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意义重大。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推动公积金管理进程的需要。二是提升我市资金总量、有效发挥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社会保障中地位作用的需要。三是体现关注民生,有效发挥制度互助作用,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四是加强软环境建设、强化依法治市依法管理的需要。因此,《办法》的颁布,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科学化、规范化、统一化管理具有现实时代意义。

  一、《办法》的新内容、新精神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共六章五十二条,分总则、缴存、提取和使用、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相对于原《镇江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办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如下:

  从行政效力看,制定依据更充分。一九九五年,市政府颁发的《镇江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镇政发[1995]262号),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步初期制定的,很多内容是在实践中摸索总结的,当时由于没有国家法规做支撑,因此法律依据相对不足,政策强制性体现不够,也没有建立行政执法机制。这次新《办法》根据国务院《条例》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和规范行为性质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更加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

  从适用主体看,覆盖范围更加全面。原《实施办法》仅适用市区、京口区、润州区,其他县市实行单独管理。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和上级机构调整的要求,市政府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意见》,要求实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因此,新《办法》明确了全市统一管理的要求,适用全市行政区域,全市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各辖市、区由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行政授权后开展业务。

  从单位责任看,强制义务更加细化。目前我市绝大部分单位为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也有少数企业法制意识不强,责任意识淡薄,未按规定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为此,《办法》明确了各单位的责任义务。《办法》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职工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职工本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必须承担单位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对违反上述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对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体现民本看,惠民措施更加突出。近年来,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在各项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住房公积金管理涉及广大职工,政策应该更加注重民生,更加关注民意,尤其是体现弱势群体利益。因此,《办法》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持有残疾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的;支付自住住房房租困难的;出具真实有效的合法凭证,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对以上政策,我市正抓紧调查研究,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与《办法》同步在今年九月一日实施。

  从规范管理看,责任要求更加明确。除了单位要全面履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所规定的义务外,《办法》对管理主体也提出了相应规定,要求在全面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二是明确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要建立、健全公积金行政执法机制,依法行政,维护职工权益。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责任认真处理,及时予以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同时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制定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

  二、《办法》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上新台阶

  为贯彻落实《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部署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围绕市委、市政府“更好更快”的发展要求,树立“一切围绕职工,一切方便职工,一切维护职工”的服务理念,建立健全“体系化管理,制度化监督,民主化议事,科学化决策,优质化服务”的工作机制,全力打造“和谐中心”、“阳光中心”、“满意中心”,实现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快更好发展,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镇江”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是注重依法行政,在维权执法方面有新突破。从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高度,切实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健康有序发展,努力提高政策制度覆盖面。督促、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催建、催调、催缴”三催体系,在全市范围内特别是对辖市区单位制度覆盖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在挖掘潜力上下工夫,对全市范围内非公及新建单位建立公积金情况进行摸底调查。通过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等信息情况,认真分析我市公积金缴存的侧重点和薄弱点,找出工作突破口,确保扩面工作有的放矢,取得实效。对应建未建、应缴未缴、应调未调的单位,抓住典型、依法行政,以点带面,维护国务院《条例》和我市《办法》的严肃性,切实维护广大职工权益。要健全行政执法机制,建立行政执法维权体系,整合市区人力资源,建立相对稳定充实的执法队伍。要制定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中心行政执法工作,做到程序合法,措施得当。结合软环境建设,加强政策宣传,营造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舆论氛围,积极推行说理式文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塑造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

  二是注重健全机制,在建章立制方面有新成效。在制度建设上下工夫,完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作用,严格落实管委会的决策部署,自觉按照管委会的要求、决议开展公积金管理工作。在《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框架内,出台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三个实施细则,形成全市完整的业务管理政策体系;建立健全中心内部管理的长效机制,形成制度管人、机制管事的良好管理格局。建立健全中心内部考核制度、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考核制度和对受委托银行的目标考核制度,形成全市范围内公积金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一套完整的对缴存单位考核评价体系,及时掌握汇缴单位情况,有效调动单位积极性。严格资金监管,实行政务公开,推行阳光服务,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广泛监督。

  三是注重风险防范,在资金质量方面有新提升。严格资金运用程序,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健全审批监督机制,做到严格审查贷款资格,认真核定贷款额度,合理计算还款能力,坚持工作程序原则,从源头上、在机制上杜绝贷款风险的出现。加强对贷款办理参与机构的协调管理,进一步规范贷款抵押物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保证评估的质量。运用征信系统建立个人信用审查机制,探索建立有自身特色的公积金贷款的诚信系统;加强公积金提取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堵塞公积金提取漏洞,规范提取行为。

  四是注重整体联动,在统一管理方面有新进展。全面完成辖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现市中心与分中心、管理部公积金管理的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做好对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行政授权工作,确保各分中心、管理部依法行政。以绩效评价制度为着力点,加强对分中心、管理部的指导协调。集中力量做好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联网和信息技术升级工作,实现公积金管理科学化、网络化、信息化。

  五是注重文明服务,在作风建设方面有新气象。在队伍建设上下工夫,打造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加强干部职工的党纪、法制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政治思想教育,牢固树立民本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树立文明规范、优质高效的中心形象。建设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推进公积金归集、支取、贷款、查询一条龙服务。推行中心工作人员持牌上岗,做到“来有应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接待咨询耐心、服务群众热心、工作办事细心”。积极推进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采取网站、公开栏等载体及时全面公开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方面的相关政策、办理程序。创新服务手段,倡导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工作理念。积极打造公积金服务绿色通道,协同相关部门,建立个人贷款的流程化管理,着力减化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取消贷款强制性保险,减轻职工负担。落实公积金可偿还商业性购房贷款的政策,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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