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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应提供的材料

2012-04-15 11:16:16 来源: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购买自住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提取业务

所需材料(均为原件)

(1)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由所在单位提供,已转入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的由服务中心提供)

(2)《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或全额付款发票

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20%以上房款的税务监制收据或购房发票

(3)结婚证或户口簿

(4)提取人身份证

(5)公积金有效凭证

注意事项
1.只能一次性提取有效文件批准当月(含)前的余额,且不得超过购房费用。
2.子女与父母共同购房的,须提供户口簿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
3.购买非镇江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所购房产的房产证、契税发票、自住证明及相关材料,并在《购房核查授权书》上签字;公积金中心应留存相关材料原件,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4.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由职工本人或配偶办理(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确有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委托所在单位代办,须提供单位证明(样本请向服务中心索取)、委托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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