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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012-04-15 15:55:57 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各分中心、管理部,中心各科,各承办银行:

此将《苏州市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苏州市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苏州市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为完善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 ,减轻借款职工还贷压力,进一步方便群众,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试行)》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所称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下称还贷委托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下称公积金)的职工委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下称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在其按月偿还住房贷款后,依据其按月偿还贷款情况提取公积金( 含新职工住房补贴,下同),并直接划转到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 。
本规定所称 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商业贷款。

二、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还贷委托提取的管理工作;相关银行受管理机构委托承办还贷委托提取的具体业务。
与管理机构签订工作协议且将贷(还)款信息、数据 正常 提供给管理机构 的住房贷款银行可以承办还贷委托提取业务。目前市区承办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等。

三、选择还贷委托提取的职工,应当与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签订《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下称《委托协议》)。委托人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以及与借款人 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
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仅指借款人的父母或子女(含配偶)。

四、管理机构每月定期为委托人提取公积金。多人委托的 ,提取公积金依借款人及其配偶以及与借款人 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为序 。
每期委托提取公积金额度不超过委托人上月实际还贷额。

五、委托人公积金帐户应当保留政策规定的留存额。留存额以上部分大于、等于上月实际还贷额的,按上月实际还贷额提取;小于的,按留存额以上部分提取。

六、职工还贷委托提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住房贷款的;
2、 缴存 公积金的;
3、正常还贷且无逾期的。

七、还贷委托提取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 职工有多笔住房贷款的, 只能委托其中一笔;如有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优先委托偿还。
2、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委托人及未委托的家庭成员均不得再以偿还该笔贷款为由提取公积金 现金。
3、委托人公积金帐户余额未达到政策规定留存额的,还贷委托提取 暂停操作。
4、还贷委托提取期间, 委托人公积金帐户注销的,自动停止为其提取公积金。

八、还贷委托提取办理程序

1、职工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贷款银行办理签订《委托协议》手续。多人委托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手续。
证明材料包括:借款合同、职工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扣款还贷委托书及指定扣款还贷的银行存折(卡)、身份证、公积金卡。借款人以外家庭成员委托的,还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等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其中借款合同、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需同时提供复印件。
2、贷款银行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各方在《委托协议》上签字盖章。

九、 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需要变更委托的,委托人应当 凭《 委托协议 》、公积金卡、身份证、扣款还贷的银行存折(卡)、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到原 承办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1、委托人增加或减少的;
2、公积金帐号变化的;
3、扣款还贷的银行存折(卡) 更换或改变的;
4、其它原因。

十、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委托人需要终止委托的,委托方应当凭《 委托协议 》、公积金卡、身份证、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到原承办银行办理终止手续。
住房贷款本息全部还清的,委托自然终止。

十一 、 本规定自 2007年11月1日起实行。未选择还贷委托提取的家庭,仍按原还贷提取公积金规定执行。
各分中心、管理部在条件成熟后遵照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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