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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试行)》

2012-04-15 15:52:25 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苏房金(2004)14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公积金中心资金一科联系。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下称公积金)提取业务规程。

一、提取人提取公积金所需证明材料和提取方式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部分提取的
1、购买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发票或契税完税发票。
2、购买存量住房:购房合同(契约或协议)和契税完税发票。
3、购买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张家港、吴中区为房改售房审批材料)和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拆迁协议和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凭证。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城建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工程建设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离(退)休销户提取的
离(退)休证或本人身份证(必须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销户提取的
市(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1—4级残疾证明和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四)出市或出境定居销户提取的
1、到外地工作并且有以下证明材料之一:户口迁移证明;外地户口(户口暂住证)或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不迁移户口,与外地(不含大市范围)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须经外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鉴证)。
2、出境定居:本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境外身份证)。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部分提取的
1、偿还住房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住房商业性贷款):贷款银行开具的住房贷款还贷证明。
2、购买公房分期付款:买卖契约(契约中必须载明分期付款)和本人工资单扣款记录或现金解款单。
(六)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销户提取的
1、死亡:所有权人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代为提取人身份证。
2、被宣告死亡:所有权人被宣告死亡证明和代为提取人身份证。
(七)低保对象且个人帐户封存满半年以上销户提取的
《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个人帐户封存满两年销户提取的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

二、提取公积金程序

(一)提取人凭本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市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下同)或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银行市区所属网点提出申请。
如属偿还贷款提取的,提取人应先到贷款银行取得还贷证明。
提取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1份。
(二)公积金管理机构网点或承办银行所属网点受理申请并审
核提取公积金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提取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并给予办理提取手续。

三、提取的有关规定

(一)提取的时效和次数
1、购建住房、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提取人自相应票据(证明)开具之日起的一年内可以提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提取不受时效限制。
2、购建住房、偿还贷款提取的,其次数在一年内最多不超过两次,提取日期由提取人自行确定。
(二)提取数额的限制及其他
1、购建住房、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提取的,提取人只可提取相应票据(证明)开具当月的公积金余额。
2、为体现公积金互助原则,借款人还贷期间暂行个人帐户1000元余额保底的办法,即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方可提取,今后随着缴交额度和比例的变化而调整。当贷款本息余额全部还清后,保底余额可以提取。
新职工住房补贴不实行个人帐户保底余额办法。
3、为保证提取的公积金专款专用,防止还贷多提少还,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逐步实行以“提还等额”为原则审核还贷提取额。
4、提取人有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贷款银行月初提供的户名冻结其帐户,暂停提取公积金;待提取人恢复正常还贷凭还贷凭证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帐户解冻手续后方可提取。
5、购建住房或偿还贷款提取的,除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外,还可提取同一户口簿的直系亲属的公积金。
本处所称直系亲属仅指提取人的父母或子女(含配偶)。
6、提取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如提取人因死亡、病卧、出市(境)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代为提取人应知晓提取人公积金卡密码,并持相关证明及提取人、代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代为提取。

四、分中心、管理部可依据本业务规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的须报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

五、本业务规程自2004年2月2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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