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对照表
特别提示:提取时,请携带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原件,附件材料需查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项 目 |
附 件 内 容 |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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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 自住住房的 |
1、购房合同或房产证;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收购房款或购房款)或契税完税证(有效期一年)。一次购房行为办理一次提取。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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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量房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2、《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交易资金为房屋成交价格的 30%或以上)。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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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契约;2、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有效期一年)。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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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协议;2、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有效期一年)。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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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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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州市房产交易处出具的《使用权转让变更通知书》;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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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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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证或身份证(必须到法定退休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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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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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簿或身份证;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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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镇)居民最低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或《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救助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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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市区或出境定居的 |
经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中心盖章的《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只办理销户转移不提取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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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外市 |
户口迁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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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地户口簿或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苏州市区户口暂住证; 2、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 |
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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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迁移户口的提供与外地(不含大市范围)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存证明。 | |||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境外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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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即超过保底数以上部分) |
大市范围内:还贷信息由指定银行每月向中心提供,个人不需要提供还贷证明。还清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还清次月15日后办理提取手续;或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还清证明”,经核实还贷信息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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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契约(契约中必须说明分期付款);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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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租赁双方签定的住房租赁协议书;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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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1、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同时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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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宣告死亡证明;2、代为领取人身份证。 |
同时具备 |
注:1、证明夫妇关系:户口簿或结婚证;
2、证明直系亲属关系:户口簿(必须在同一户口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