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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对照表

2012-04-15 18:06:52 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气:

特别提示:提取时,请携带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原件,附件材料需查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

 

项            目

附        件        内        容

要 求

  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

自住住房的

购买新建住房

1、购房合同或房产证;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收购房款或购房款)或契税完税证(有效期一年)。一次购房行为办理一次提取。

同时具备

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

    1、《存量房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2、《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交易资金为房屋成交价格的 30%或以上)。
或: 1、购房合同(契约或协议)或房产证;2、全额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有效期一年)。

同时具备

购买公有住房

1、买卖契约;2、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有效期一年)。

同时具备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拆迁协议;2、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有效期一年)。

同时具备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
或: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一年)。

 

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

1、   苏州市房产交易处出具的《使用权转让变更通知书》;
2、   变更后的《苏州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有效期一年)。

同时具备

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
(在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

付款凭证。

 

离休、退休的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离(退)休证或身份证(必须到法定退休年龄)。

 

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同时具备

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公积金帐户
封存满二年的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1、户口簿或身份证;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

同时具备

低保特困对象
(个人帐户已封存的,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镇)居民最低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或《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救助证》。

 

出市区或出境定居的

到园区工作

经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中心盖章的《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转入联系表》(只办理销户转移不提取现金)。

 

到外市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户口迁移证明。

 

1、外地户口簿或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苏州市区户口暂住证;
2、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
同时具备
不迁移户口的提供与外地(不含大市范围)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存证明。  

出境定居(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境外身份证。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即超过保底数以上部分)

偿还住房贷款(含还清贷款)

大市范围内:还贷信息由指定银行每月向中心提供,个人不需要提供还贷证明。还清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还清次月15日后办理提取手续;或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还清证明”,经核实还贷信息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大市范围外:借款合同、银行盖章的还款明细(当年有效)或借款合同、银行盖章的还清贷款明细(可不留保底余额)(有效期一年)。

 

购买公房分期付款

1、买卖契约(契约中必须说明分期付款);
2、本人工资单扣款记录或现金解款单(有效期一年)。

同时具备

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在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

1、   租赁双方签定的住房租赁协议书;
2、   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 (有效期一年)。

同时具备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死亡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1、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2、代为领取人身份证。

同时具备

被宣告死亡 (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1、被宣告死亡证明;2、代为领取人身份证。

同时具备

注:1、证明夫妇关系:户口簿或结婚证;

2、证明直系亲属关系:户口簿(必须在同一户口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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