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流程
(二)因购、建住房办理公积金提取须提供的资料
1、购买商品房,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均可提取:
(1)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仅首付部分房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和房管部门提供的预告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办理住房贷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贷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银行放贷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其他还须提供的材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职工外地购房提取公积金,对该提取业务要进行审核,不能当场办理,审核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2、购买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改专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购房人如需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提供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3、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拆迁安置协议、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原件和复印件)。购房人如需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4、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管部门认可的购房协议、契税证或契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的住房在城镇的,应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浙江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土管部门出具的《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呈报表》或《拆翻建审批表》,同时还须提供购买材料发票(或收据),提取金额不大于当地房屋重置价,《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6、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城建、规划部门的许可批文,同时还须提供购买材料发票(或收据)、《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以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职工,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时,可提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并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本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不得提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消费行为发生时(以发票开具之日为准)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与贷款总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款总额。同一套房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
(三)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须提供的资料
1、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提取须提供的资料: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同时允许凭银行还款凭证在还清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2、对月偿还住房贷款提取须提供的资料:借款合同原件、提取日前一年的银行还款记录、《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3、提前部分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须提供的资料:银行还款凭证,同时允许凭银行还款凭证在还清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4、提前部分归还商业贷款提取须提供的资料:借款合同原件、银行还款凭证,同时允许凭银行还款凭证在还清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5、办理按月转账提取业务则不再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四)其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的资料
1、离、退休:提供离休、退休批复或《离休证》、《退休证》或社保养老核定单(原件和复印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一至四级伤残等级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供相关离职证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一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所在社区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材料、《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4、出国、出境定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迁出地户籍注销证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5、职工调动工作由本市到另一设区城市的:户口迁出证明或单位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书、提取人与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人的有效继承关系文件、《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者:民政部门的低保证、《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8、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身患重大疾病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县级以上医院的伤病证明、医疗费用的单据(医疗费用单据时间在一年之内,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本款所称重大疾病包括: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惯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共九种。
9、非本市城镇户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本市的:户籍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10、租赁自住住房的: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鉴证的租赁合同、税务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11、在职期间被判刑的: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卡。
(五)关于提取业务的其他规定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2、偿还贷款提取须在贷款还满一年(包括一年)后申请。除一次性还贷提取外,原则上采用对月还贷提取方式,即应在银行放款相应月份申请提取。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还贷额,一年内两次及以上逾期不予提取。
3、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能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4、房屋租赁提取一年一次,以相对应房租发票月份确定提取额,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5、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分别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公证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由他人代为办理的必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签承诺书。
6、职工本人及配偶有多套住房,还贷提取时提取公积金只能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才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贷款。
7、非公积金还贷提取或购房提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查验相关贷款合同或购房合同后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合同已查验”章并签名。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